第四篇 党员教育管理_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28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怎样理解党员组织关系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接受该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指广义概念;平时我们所说的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狭义概念。

282.哪些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直辖市及省、自治区辖市区委组织部。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283.在县、旗、市范围内,哪些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一个县、旗、市的范围内,各机关、企业、学校、乡镇等党的基层委员会及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84.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哪些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有:

(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有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开具中央组织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党组织的公章(不能使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专用章”)。以个人名义介绍或手写的介绍信一律无效;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端正,不得涂改,介绍信上要写明正式还是预备党员、党费交至何月、有效期、开写日期等。介绍信和存根要统一编号,并在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3)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5)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

(6)党组织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差错。对外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认真鉴别真伪,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

285.怎样填写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介绍信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党员去向须明确去何单位党组织,不能用“贵处”两字代替。党员年龄应填实足年龄。党员的性别、民族及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都应予以明确。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

(3)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4)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实行回执

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5)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28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能否加盖“组织人事部”等公章?

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按规定加盖党委组织部门的公章。有些单位在领导体制改革中,将党委工作部门与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合并,成立组织人事部等部门。这些部门,虽然完成党委交给的包括组织工作在内的各项任务,但在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不能使用“组织人事部”等公章。这些部门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应加盖党委组织部门的公章,或加盖党委公章。需要指出的是,党委工作部门与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只能合署办公,不能搞“党政合一”。

287.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介绍信写明所去的单位发生变化应怎么处理?

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如碰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介绍信写明所去的单位发生变化时,接转单位党组织应对介绍信进行鉴别。如确系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工作疏忽所致,或本人在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变换了工作单位,并有其他证件证明,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予接收,一般不要退回,但应在其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情况。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换转,原党组织应予及时办理。如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系无权直接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上级党委转办。

288.党员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其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党员在流动中,如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党组织,或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89.党员所去单位无党组织,且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哪里?

党员在流动中,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且所去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应本着既便于党组织管理,又便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经营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90.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哪里?

党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地区的,如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一般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这样做,既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又便于本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

291.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哪里?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规定:“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这里所讲的“主要职务”是指把大部分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的职务,而不能理解为最高职务。这样做,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92.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怎样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应由党组织或由党组织指定党员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只需开具一张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姓名栏应填写“×××等×名”,并另附党员名单,名单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党费交纳情况等。所附的名单应加盖党委组织部门的公章。

293.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能扣压其党员组织关系吗?

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其他必要的处理,但不能采用扣压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来阻止其流动,或作为对其“惩处”。

294.有关地区或单位党组织拒绝接收按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怎么办?

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员不论走到哪里,都有权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接收流动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各地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党员流出和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凡具备接收外来党员条件的,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

无故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上级党组织要认真检查并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暂时不具备接收外来党员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等。

295.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否不接收?

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296.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能否调动工作和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一般不要调动工作,因为原单位党组织对其错误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对他进行教育和考察。如果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调动,或符合人才流动政策,本人要求流动,原单位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有关单位党组织也应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原单位党组织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将该党员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通知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继续加强对其教育和考察。

297.党员受到行政开除、除名、辞退处理,党组织能否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虽受到行政开除、除名、辞退处理,但党内未作处理,或虽受到党纪处分,但未被开除党籍和党内除名,原单位党组织应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98.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怎样确定?过期的介绍信怎么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应根据所去单位的路程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接转,不按期接转组织关系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过期的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有关经办人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党组织另行补转。

299.怎样使用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须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证明信。在全国范围内,基层党委及以上党组织均可直接开具和接收党员证明信,不必通过上级党组织接转。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要否办手续,中央组织部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对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在其原党员证明信上注明返回日期,并加盖公章后交本人带回。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短期外出党员的管理。

300.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丢失怎么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党组织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后,如长期不向党组织报告,超过六个月未过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的,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301.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要保留多长时间?

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要妥善保管,一般应保存10年以上方可销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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