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党员教育管理_四、党纪处分

四、党纪处分

321.处理党员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处理党员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有:

(1)事实清楚。对违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

(2)证据确凿。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3)定性准确。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

(4)处理恰当。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5)手续完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322.怎样理解和执行警告处分?

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23.怎样理解和执行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 外职务。

324.怎样理解和执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25.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别?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在审查期间已被免职,案件查清后能否给予撤职处分?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党组织在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审查期间,为了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

326.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27.怎样理解和执行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对那些严重触犯刑律或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丧失了党员条件的党员,或者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应开除其党籍。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8.违纪党员死亡后,要否再给予党纪处分?

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开除;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2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怎么处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30.党纪处分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工作程序有: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对,写出

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31.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332.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333.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经复查证明处理错了的处分。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取消对他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表现好,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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