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党员教育管理_八、流动党员管理

八、流动党员管理

377.什么是流动党员?它包括哪些党员?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且在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它包括辞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外出务工经商、因私出国(境)等人员中的党员和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中的党员。

378.党组织应怎样正确对待要求流动的党员?

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为本单位众多人才施展才华、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要教育党员和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人才流动的积极意义,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379.《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用途是什么?它适用于哪些党员?哪些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该证在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外出务工经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而应继续执行有关规定: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380.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381.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部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2)《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经流出地基层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382.怎样填写新版《流动党员活动证》上的有关内容?

(1

)“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2)“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3)“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完成。

(4)“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有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5)“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错误情况。

383.党员外出后,怎样与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联系?长期不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怎么办?

党员外出后,可按照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就业地或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若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与就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党组织或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联系。如与就业地或单位的党组织联系遇到困难,可与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联系。

党员外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不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384.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85.流动党员应当自觉遵守哪些规定?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

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386.党员集体外出怎么管理?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方式进行管理:

(1)由流出地党组织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 管理。

(2)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进行管理,或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协助管理。

(3)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管理。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经过协商,可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387.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单位)怎么管理?

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商务楼宇、集贸市场、项目工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所在乡镇村、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党组织进行管理。

388.在党员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党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389.流动党员怎样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流动党员原则上都应参加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原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按期返回的,待他们返回后及时补课。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390.各级党委应怎样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区、旗)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市、县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

要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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