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六)

“右相欲于中枢群臣、地方豪强从此决裂么?”

李曜闻言,朗声长笑。他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德宗时,因朝廷拮据,宰相杨炎制定两税法,并且废除其余名目的租税。两税法即朝廷以当地现有的男丁与田地数为依据,划分等级,规定分两次于夏天、秋天纳税。而商人是以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于所在的州县纳税。其税额,原本用钱为单位,到穆宗时以布代替。这样一来,官僚、贵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纳税,减轻了平民的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两税法虽然简化赋税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废除,使得户籍持续陷入混乱,田地兼并的问题也都没有解决。

更关键的问题是,两税法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此后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再到后来,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又先后对盐、铁、酒、矿等实行专卖制度,并且课茶税与关税等。结果导致物价飞腾,民怨四起,民间贩卖私盐者不在少数。而盐铁专卖制度也是黄巢之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如今在黄崇嘏等人看来,李曜的打算简直就是与虎谋皮,丁税全免,按地收税本就难于操作,而且他还要“上至圣人,下至农商,均不免除”,朝廷上下,藩镇豪强,有谁乐意?恐怕只有割肉饲鹰的佛陀才肯。

黄崇嘏见李曜大笑,略有不悦,道:“右相何故发笑?”

李曜却不详细解释,只是道:“世间手段,万万千千,慨而论之,无非四个字。”

王宗范听到此处也不禁竖起耳朵,却听李曜道:“恩威并施罢了。”

黄崇嘏却哂然一笑,道:“那也须得有一个前提。”

李曜略微意外,反问道:“哦?倒要请教。”

黄崇嘏道:“身正不怕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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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曜再次大笑起来,点头道:“这倒是,不过此次税改,某亦同样缴税,甚至还包括河东、河中两大军械监也不例外。”

王宗范愕然,何知浅振奋,黄崇嘏也忍不住赞道:“右相果能如此,天下何愁不振?”

当下几人一路言谈,也不知走了多久,便看见前头林间有几个帐篷,十余名唐军探马打扮的军兵见了,从中走出一人,匆匆前来,见李曜不拜,只是抱拳一礼,道:“右相,敌情已然查明。”他扫了王宗范等人一眼,却未置一词。

李曜点了点头,道:“此处不宜久留,我等立刻回营,下一步作战,本相已有成算,嗣冲,你且负责看管这位伪蜀夔王。”又对王宗范等三人道:“王将军,得罪了。二位方才说欲往关中一行,此番便随本相一道,待到了我前军大营,二位但可随意北上,只是此时本相却只好强请二位,做个恶主了。”王宗范哂然一笑,并无回答,何知浅与黄崇嘏知道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也连说无妨。

那名叫“嗣冲”的军校便上前从憨娃儿手里接过看押王宗范之责,带他先下去绑了双手。原来此人却是折家族人折嗣冲,他本在靖远左军任职,前一次被李曜看中,拔擢到了左威卫,此刻是以折冲都尉的身份随他出来侦探敌营。

折嗣冲领命去了之后,李曜又招呼憨娃儿:“放信号,将阿蛮招来,一同回营。”

憨娃儿点点头,拿出一根怪异的东西,乃是一根削尖一头的竹筒,下方削空,里头插着很细的一根竹签,在竹筒下方还有一根短短的引线。他找个头顶有空的地方,摸出火折子打上火,点了引线便往天上一抛。那怪异令信发出一声锐利的尖哨往天上飞去,然后“嘭”地爆开,声传何止十里?

何知浅诧异道:“此物倒是稀罕,莫不是火器?”

黄崇嘏思索着道:“此物看似怪异,其实应当制作简单,不过能想出这个办法来的人,却是心思灵巧得很。”

李曜道:“小玩意而已,军械监老早就做出来了。”

这却不是他故作谦虚,也不是他教的,实际上自从他那套对军械监上下的奖励办法施行以来,军械监发明的各种小玩意就如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涌现,像这种类似于后世“冲天炮”一样的小火器,当真只是“小玩意而已”。只是这东西制作简单,效果也好过过去,于是李曜便将它定为现阶段的军中短距离传讯之物。其中又以声音尖锐、嘹亮乃至不同的长短等,分为几个不同的含义,已经开始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

当然,李曜心里对这种发展还是颇为满意甚至有些感慨的,谁说中国自古没有科学只有技术?若非儒家本身变了质,限制了科学的发展,中国的科学照样能自成一系!如此参与研究这些东西的还只是些工匠,一旦今后格物致知推广得更加深入民心,读书人也大量参与其间之后,发展必然更快。这也正是李曜花那么大工夫在读书人团体里打好名声,不惜一切代价先为新儒学奠基,将《新儒论》在那般重要的时刻、那般重要的场合发布的原因之一。

当天到了大营,王宗范虽然没有被当做罪囚看押,但也被软禁起来,而黄崇嘏与何知浅二人,在稍微犹豫了一下之后,仍然选择北上关中。虽然李曜说得极好,但这两人都是要看见实际情况才肯相信的,辞别自然在所难免。

李曜未曾将摊丁入亩之事与朝中最大的盟友王抟提及,但却一直在与李袭吉、李下己以及“亲传弟子”冯道讨论。这一制度本身实际上此前已经讨论得八九不离十了,今日讨论的是推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实际上李曜对摊丁入亩的了解,最开始是中学时的历史课本,但那根本就是囫囵吞枣,读完、考试完之后,其实仍然完全没有了解这一制度有什么意义——我们的教育经常如此。

他真正开始了解摊丁入亩,其实是在工作之后看《雍正王朝》的时候,当时觉得这制度在电视剧里“看起来略屌”,于是查了下资料。他这个人有个习惯,一旦对某种东西有了兴趣,就一定要弄透彻,好的坏的都要搞明白。因此,他也知道,与电视剧里不同的是,摊丁入亩虽然总的来说是个具有进步意义的好制度,但它远远谈不上完美,也绝对没有电视剧里那么酷帅狂拽屌炸天。

雍正朝的这个“摊丁入亩”政策的确被称为“良法美政,归于大同而无业贫民永沐”,因而作为清朝统治者标榜自己的恩政载入史册,故各种文献,如清三通、清会典等都不惜笔墨,大肆加以渲染。而且“摊丁入亩”作为一项顺应当时历史潮流的变革,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用比较像“历史课本”的说法来讲的话,那可以说:它将中国近两千年来的封建赋役征收引向丁地合一的趋势,取消了徭役,并在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人头税,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封建依附关系。此外,“摊丁入亩”的政策客观上减轻了无地少地者的负担,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基础。但由于“摊丁入亩”政策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封建主义的烙印,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由封建社会自身的缺陷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至少就李曜所知,摊丁入亩就有好几个严重的问题。

首先,有一个分摊不均的问题。

“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从这一政策实施开始就没有处理好均匀分摊赋税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上自豪强富户,下至黎民百姓各阶层的利益。

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使全国赋役负担达到某种合理、平均地分配,使纳税人的财产与其赋税负担成正比,从而保证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拥有大部分田产财富以及仆佣佃户的豪强富户无疑成为这种新制度最直接的目标。因而从一开始,“摊丁入亩”政策就受到各地富户缙绅的强烈反对。以浙江省为例,雍正四年八月,浙江巡抚李卫折奏该省百姓因“摊丁入亩”政策而形成两派争斗。“如浙省向来有丁归粮办一事,经均摊将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拦阻摊丁。彼时,法海惊慌失措,即令官员劝散,暂缓均摊之议。及后又被有丁无田情愿均摊者,窥破伎俩,复聚集乡民围辕吵闹更甚,又有一班门面丁差亦为效尤……而该守……竟手足无措,不能驱逐……司道若不知者。”

很明显,在浙江省,由于阶级权益受到威胁,“摊丁入亩”政策遭到“田多丁少”的富户强烈反对。这些富户们因占有大量田地而被加派到较之以前更重的赋役负担,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

那么问题是,为何一般“有丁无田”的乡民也会深感赋役不均之苦,享受不到新政策的好处?这可从湖北钟祥县的事例略窥一斑。

“雍正九年三月,湖北钟祥县百姓因摊丁不公聚众闹事。……是月,县差下乡催征加丁银。二十二、二十三,全县十三乡百姓于城东武当宫聚众呼吁。知县王世经并不晓谕解释,即知会城守武官司率兵役出城捕人”,导致百姓“堕水溺死者一百数十人”。

钟祥县民众抗粮案,正是由于“摊丁入亩”后赋役分担不均造成的。

“钟祥县向额丁少粮重,照通省均摊,于原额丁银二千四百三十两九钱外,又增加丁银三千五百八十六两一钱。”

“本县原有明代官庄、屯田、更名田等,每亩纳银四分九厘,六分二厘、八分二厘不等,比民田上则一分六厘过重,再均派加丁,则重者愈重。”

摊丁不均非但无法使贫民享受优惠,反而使其负担更加沉重,从而激发了人民的抗粮行动。事后,湖北巡抚王士俊也清楚地认识到:“湖北通省均摊(丁银),致有以此县钱粮代赔别县之丁赋,无怪激成民变。”

最后统治者也无力解决这一分摊不均的问题,只是将这一部分增加的钱粮摊入荒地。实际上,即便如王世俊主张,将通省均摊改为就各州县分摊,虽从全省的角度解决了分摊不均的问题,但具体到一县之内每个人丁个体,这种不均衡的情况仍然无法彻底解决。

而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直隶、山东胶州、江西袁州、山西万泉安邑等县亦都如此。雍正六年十月初二日己卯,兰州按察使李元英奏称:“摊丁入亩,他省以本州本县之额丁均入本州本县之地亩。原额外,负担无增减。而甘省按通省额征银粮通计合算,额征多,摊丁亦多,致各州县有比原额多二三千两者,因之纷纷具承,以为摊丁不公。本日,从岳钟琪奏,陕甘摊丁入亩已经题准”,“但甘属河东地方粮轻而丁多,河西地方粮重而丁少。请将二属各自均派,河东丁随粮办,河西则粮照丁摊”。甘肃同样深受摊丁后赋役不均之苦,因而也被迫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办理。

所以说,“摊丁入亩”政策虽然历来被归结为清朝皇帝爱民如子的“德性”,是“至仁之政”、“惠于贫民”的恩恤旷典。但实际上,它存在无法避免的弊端,即无法均匀地分摊赋税,从而无法有效保证赋税的顺利征收,更无法达到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因而遭到上至豪强富户,下至贫民百姓的反抗。这使得“摊丁入亩”政策实施的进程变得缓慢而困难重重。

其次是“摊丁入亩”的溢额多征问题。

“摊丁入亩”政策并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从而抑制人民逃避税收。康熙时代实行“永不加赋”的措施时,曾希望通过将丁口数额固定下来的方法来保证丁银征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但是由于“永不加赋”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数额,实质上却无法使人丁附着于土地之上。“永不加赋”并非“毋增毋减,定为常额”,而实质上使人丁数字增多。由于“摊丁入亩”政策的丁银数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赋”的定额基础上,因而“摊丁入亩”政策施行之时,人民就负担了更为沉重的赋税。

关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之后,丁银税额是否是清政府官方公布的定额数字,李曜曾经看过将清朝官方的定额数字与清乾隆年间各省编订的行省通志中相关材料所反映的实额数字制成的几张表格。

通过那几张表格,对各省丁银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摊丁入亩”政策反映出一些明显弊端。首先,大部分省份丁银出现增额,并非保持定额数字。换句话说,自“永不加赋”至“摊丁入亩”,统治者一直打着“定为常额,毋增毋减”、“天恩浩荡,亘古未有”的旗号,要求各省人民顺从地承担义务。所谓“有道明君”不过是更懂得如何缓和阶级矛盾,保证人民基本的生存条件,其总的出发点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永不加赋”、“摊丁入亩”政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因而这些措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清朝赋役体系的面貌。

其次,除了正额征收的丁银赋税外,还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额外税收,如江苏、安徽省除丁银征收外还有杂办银,亦属于徭役范围,但并非丁银正项。李曜当时主要心思是考证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前后,属于丁银正额范畴的赋税情况,因而无法考订那许多杂税。但他一直认为那些提到的杂派赋税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没有暴露出来。而仅从这些杂派税收堂而皇之与正额税收一起出现而言,就可以了解清代的赋税政策在控制税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收效不大。

比较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各省丁银、人丁变化的情况,可将其分为四类,其中出现增丁情况的省份情况如下:

第二张表格表明,在第一张表格里涉及的十七个省中,共有十个省出现丁额增加的情况,从分布区域来看,这十个省遍布全国东西南北,既有富饶的江浙地区的省份,也有较为偏远的云南。可见,这种丁银增加的情况反映了摊丁之后总的赋税趋势。其中浙江、福建、湖北、云南四省情况最为突出,丁银数均超过了1.1万余两。

第二张表格还揭示了人丁两种不同的趋势:

其一,增丁、增丁银。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况。清统治者自宣布“永不加赋”起将人丁数定为常额,不加增减。但事实表明,摊丁入亩之后,不仅丁银出现了增加,人丁也随之增加,剥削在摊丁之后实际上加重了。其中江苏布政司人丁增加16万之多,这固然与该地区经济发达有关系,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扩大了这一地区的征税范围。这些多余的人丁并不属于免赋的范畴,因而可以推测它是在摊丁入亩的过程中在各种名目下被巧妙地加进去的。可见“良法美政”也会被统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从而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另外,广东地区的数据并不完整,其所谓新增丁口、额外升科人口及屯丁人数都没有在数据上表现出来,因而无法确知其人丁数字的增减情况。

其二,减丁、增丁银。出现丁银增加、人丁减少的情况的省份有两个——河南与福建。河南省属于传统的农业大省,人口土地众多,地主阶级势力较大,土地较为集中,绝大部分无地少地的贫农要么逃往外地谋生,要么沦为佃仆或雇工,以致人丁出现减少的情况,这种减少甚至达到100万以上,这也与河南省辖区在摊丁前后经历很多变动有关。河南与周边的省份互有归并的情况频繁发生,因而数字有较大变化。而福建地狭人多,很多人被迫采用其他的谋生方式,加之商贸活动比较发达,大量人口脱离农业,因而也出现人丁减少现象。福建省大部分土地的拥有者虽然面临着人丁减少的压力,但可以依靠发达的租佃制为其提供足够劳动力。由于土地成为丁银征收的依据,在国家的赋税政策改革的压力之下,地主不得不将自己通过租佃制度得来的利润上缴给国家,即便是国家提高了丁银征收数额之后。

虽然受到各种原因影响,这种丁银加增的趋势并非十分的明显,但在大力推行“摊丁入亩”的雍正朝,就已经出现了这样大范围的赋税增加情况,这不得不归结为“摊丁入亩”政策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银实际上由贫苦的佃农雇工承担。丁银并入地赋一起征收,土地成为征收赋税的凭据,表面上无地少地的贫民因此摆脱了丁银的征收,实际上,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卖劳动力,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清代租佃经济在清初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表明,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仆雇工。正如《中国通史》论述的“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这样,佃农雇工就成为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劳作者。他们或通过交纳地租,或通过领取工值的方式谋生。但显然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占据绝大部分,佃农雇工仍然徘徊在贫困线上。因此,这些赋税钱粮的真正负担者仍然是佃农雇工。

再一个没有解决的,则是“减丁”背后的“流民问题”。

第三张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隶、陕西二省丁银减少数额均达到1.1万多两以上,减幅较大。陕西人丁减少竟达10万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雍正无法维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数额,只好减少数额,试图延缓人民逃亡的趋势。人丁的减少表明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农民逃亡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雍正时期前承康熙,后启乾隆,是康乾盛世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政治清明,社会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发达,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并不频繁,按照常理推测,人口必然处于增长的态势。因而此时人丁的减少无疑是在重税之下产生的。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川陕总督奏:湖广、广东、广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谕,去岁湖广、广东并非甚歉之岁,江西广西并未题成灾,何远赴四川者如此之众?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无抚绥,以致百姓失所……”这则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并非灾荒之故,而是迫于重赋而背井离乡。

雍正时期的流民问题发展到乾隆时,其规模和范围日渐扩大。据《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年),议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设法行遣,陆续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准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挈眷者,止许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题准,挈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右保结,将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据《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内地流民潜入宁古塔之禁。其现在查出宁古塔种地流民,于吉林乌拉伯部都纳等处安插,编入里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准其隶籍编入,其单身赁垦之人,令于原籍州县颁给印票,及认识亲族保领方许编入保甲”。

由此证明,乾隆年间大批流民涌向东北或东南沿海,他们的目的地越来越趋向原本自然环境较差的地区,如宁古塔原为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这表明,清统治者希望通过“摊丁入亩”政策减轻赋役负担、安辑人民来固定税收的方法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们无法控制赋税征收从而稳定社会。

可见,“摊丁入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减轻人民负担,相反,它促使大批农民逃往外地,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

另外,“摊丁入亩”也没有解决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商民流动问题。据《清文献通考》,“(乾隆二十二年),……定保甲之法,凡客民在内地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类顺编,其往来商贾,踪迹无定,责令客长查察。……矿厂丁户,责令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责令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摊丁入亩”政策同样没有处理好工商行业的发展的问题。

正是因为当时看《雍正王朝》时对这个问题的深究,李曜才会知道,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的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这足以令人窥探到清代赋役体系微露的衰亡征兆。就“摊丁入亩”政策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统治者将有一定资产的中间民户阶层通过土地固定下来保证赋税征收。但上层富户仍然通过种种渠道逍遥于制度之外,大批依靠租佃方式谋生的贫民始终都是整个剥削的主要承担者。这也表明实际上“摊丁入亩”政策改变的只是赋役制度的形式,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剥削的基础。

对于这个问题,李曜觉得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实也简单。归根结底只有两个字:特权!

不能解决特权问题,底层民众永远享受不到真正的实惠,公平的实惠。

因此,他才会提出“上至圣人,下至农商,均不免除”。但不免除只是原则,具体的实施,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那些不甘心被“割肉”既得利益者,必然会不断的制造麻烦,这就是李曜必须提前考虑到,并且预留解决办法的事。实际上,一体收税,清朝也不是没有干过,这也算是一个可以作为他参考的例子。

那时节,清人入关之初,清廷为了巩固封建统治,依照官员的品级,优待或免除该户官员一定量的丁役,以使他们成为清朝统治的忠实拥护者。此外,为了表示对读书人的尊崇,清政府也免除了士人本身的差徭和一切杂办。

在这种不成文的制度下,特权阶级与民众的对立就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官绅户族自己不出役夫、不服徭役,同时还把部分税赋转移到贫民百姓身上,以耗羡为例,地方官经常不是按田赋向地方绅衿征收耗羡,而是把耗羡银转嫁到贫民身上,让贫民承担起本应由绅衿们承担的额外负担。如此悬殊的待遇差别,加上贫富分配的日益不公,使老百姓的心理无法获得平衡,反对和敌意的心理日益严重,这样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这也是康熙王朝末年民变和暴动日益频繁的原因。

绅衿已经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但是他们还不满足,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其不法行径多种多样:出入官衙,包揽讼词;欺压小民,横行乡里;无视国法,抗交钱粮丁赋,或者将别人的土地挂在自己名下,免除杂役从中渔利等等。雍正帝对此十分痛恨:“种种卑污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的种种谋求非法权利的行为,既造成了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同时他们的不法行为也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他们腐蚀各级官员,同时,他们的这种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了冲突。李曜觉得,国家要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自然也明白这一点,于是他在即位之初,就开始实行打击劣绅贪官、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当时,田文镜等地方官把这种弊端上报给中央,说各府厅州县的地方官“征收钱粮,滥加耗羡,绅衿上役不令与民一体完纳,任意减轻,而取偿于百姓小户”,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库收入、增加了人民负担,同时使政府与人民的矛盾逐步变得尖锐。雍正帝抓住问题的症结,把矛头指向缙绅,希图限制和剥夺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

于是,雍正二年二月,雍正帝下令革除“官户”、“宦户”、“儒户”等名目,不给他们特权,让他们与百姓一同交纳钱粮和耗羡,一同当差服役。敢于违抗的绅衿,敢于隐瞒的地方官,一旦查出,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要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稍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重申了绅衿只能免自己一人丁粮差役的政策,强调其子孙和家族成员不能减免。

地主绅衿从皇帝、朝廷那里得到的特权,已相沿七八十年,现在新皇帝要予以剥夺,他们自然不会甘心。于是在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过程中,就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剥夺与反抗的斗争。

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是第一个响应士民一体当差的人,雍正元年,他贴出布告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布告刚一贴出,就引起了众监生的不满。恰好当时的县学教官杨卓生向来和张可标不和,他借此机会煽动众监生闹事,控告张可标贪婪不法,反对这一政策的落实。雍正帝得知此事后,一方面命令河南巡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的行径,另一方面严厉惩处了杨卓生和领头闹事的学生,这才稳定了巩县的社会秩序,保住了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顺利执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这场斗争刚刚平息,另一场斗争又相继发生。雍正二年,因为筑黄河堤防需要动用民工,河南封邱令唐绥祖因此制定出士民一体当差的政策,即按照田地数量来出工的措施:每一百亩田出一个人工,凡有田者一律出工,绅衿也不例外。这个命令一下,老百姓拍手叫好,因为能有一百亩土地的人,几乎全是地主和富户,百姓得若干家才能抽一个民工。但这个政策却遭到了当地监生的反对。他们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强烈要求唐绥祖维护他们的所谓特权。此后,封邱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又拦截唐绥祖,强迫他取消实行按田出夫的政策。唐绥祖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因而使众生员群情激愤。于是,他们决定以罢考的方式反对士民一体当差政策。同年五月,河南省举行县试,河南学政张廷璐奉旨到开封监考,封邱众监生在考场上闹事,武生范瑚把少数应试者的试卷抢去,当众撕毁,以此表示对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抗议。事发后,河南总督田文镜、巡抚石文焯迅速向雍正帝作了汇报,雍正帝下令严查、严办,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尔松阿到河南审理此案。

田文镜在审案的过程中表现得过于偏激,为了实现士民一体当差,他打击科甲出身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的力度稍稍过火,引起河南“读书人”的反对,科甲出身的张廷璐、开归道陈时夏以及钦差大臣沈近思沽名钓誉,尤其是陈时夏在审理此案时竟不坐堂,反而与诸监生座谈,称他们是年兄,求他们赴考。雍正帝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愤怒,把学政张廷璐革职,陈时夏革职留任,为首闹事的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处斩,参与者都作了从重处罚。杀鸡给猴看的手段立即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后的士民一体当差也就顺理成章地推行下去了。

在反对士民一体当差的风潮中,田文镜发现捐纳贡生、监生参与的比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贡生、监生的升迁革退需礼部批准,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于是,他向雍正帝提出改变旧规的建议,请求把捐纳贡监的人事权交给地方学政,与生员一样管理。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捐纳贡生、监生凡涉及到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帝还规定,监生被斥后,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不法绅衿的种种特权行为对封建统治构成了直接的危害,侵犯了政府的权力,危害了百姓的利益,破坏了三者之间的政治平衡。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士族的某些特权,打击了绅衿的嚣张气焰,缓和了民人的对抗心理。士民一体当差影响很大,对士族的打击效果最为显著,是继摊丁入亩改革之后,雍正帝推行新政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不过一体缴税、不享受特权本身,就是李曜这个法律系出身之人的一贯态度,他对雍正的这个措施,只是关注了一下对于那些对抗之人的处理办法。实际上他更关注的是雍正帝在实施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加强对绅衿管理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严厉打击绅衿的不法活动上。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是限制绅衿特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绅衿包揽钱粮由来已久,他们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山民征收钱粮,与官吏勾结,非法多征和私吞,同时又将宗族、姻亲的田产挂在名下,借免役权获得免役,从中渔取利润。有些胆大的绅衿,还抗欠他们自身应该交纳的丁赋。雍正帝定出惩罚事例:凡贡生、监生、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贪赃或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所谓“不应重律”,就是“不应为”律中之重者。清代对于“州县自理”的案件,给以州县地方官的最大刑罚权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规定:“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应用在讨债、追租、回赎等“户婚田土”一类场合)治罪。如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便以这种办法为依据,命严行查处。

雍正四年,贡生张鹏生把别人的钱粮揽在自己的纳粮薄上拒不交纳,雍正帝下旨责打四十大板,枷号三十日,发遣到黑龙江。五年,甘肃阶州出现了绅衿集体抗粮的事,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理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之罪,题请革职。雍正帝未准,而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从事件本身来看,阶州署理知州陈舜裔认真执行朝廷法令,催逼绅衿钱粮,地方绅衿却因为私利群起闹事,若以激变士民为由惩治陈舜裔,无疑是对冥顽绅衿的妥协,将更不利于钱粮的催征。钟保对利害关系认识不足,雍正帝却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钟保糊涂,不能坚持朝廷立场,而责备他“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审官严加审讯抗粮绅衿。湖广地区也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东绅衿更是蛮横,他们抗粮积习成风,甚至还引以为荣,曾流传着一句“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山东上报的举人、监生、秀才、贡生因欠粮税要罢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苏绅衿积欠也很厉害。江苏巡抚张楷向雍正帝报告说:从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间,江苏全省积欠的赋银就达到881万两,接近江苏三年的赋银总数!雍正帝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恼怒,他认为这是江苏省吏治腐败、民风颓丧透顶的表现,于是下定决心,要对江苏的士俗民风进行严厉整顿。雍正帝特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带领众多的候补州县官分赴江苏各地进行清查。这些官员们到地方上任以后,强令欠户务必要在短期之内还清多年所有积欠,还清的就在门口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还清的一律投入监牢,直到还清为止。

在这种政策下,江苏省人心惶惶,监牢里人满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乱。当然,这并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积欠,充盈国库,他所采取的手段是杀鸡给猴看。此时,他觉得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就网开一面,下令暂时停征积欠,因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

经过三年的调查发现,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江苏一共欠税1010万两,其中,官贪民欠大约各占一半。雍正帝下令,属于贪官积欠的,务必在10年之内还清,如果是民间欠交的,顺延在20年内还清。同时,雍正帝吸取了清查亏空的教训,要求属于官吏侵蚀的,只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得牵连其他人。

绅衿弄法,虐待佃户,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雍正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雍正二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后,陈为翰故意抵赖,声称是佃农先动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这件事后,当即指出:佃户必定不敢动手打生员,陈为翰必定是劣绅,并命令巡抚李绂详细调查这件事。随后,雍正帝又批示说:读书人或地方绅衿如果仗势倚财,随便杀人,等于知法犯法,不应按一般失手伤人案处理,而应从严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却找不到这个条文,原来的规定与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让九卿重新议定出关于读书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户如何从重治罪的法律条文。

条文出台后,雍正帝发现,这一做法,虽然维护了贫民百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导致了个别百姓借此要挟绅衿的不法现象。于是,雍正帝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即:一、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后,乡绅照违制律议处,监衿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经上司题参,照循庇例议处;失于觉察,照例罚俸一年。三、凡绅衿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纵肆虐者,照溺职例革职。不能详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该管上司循纵不行揭参,照不揭报劣员例议处。四、对于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例责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五、秀才、监生若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外,还要给予八十杖重责的处罚。雍正帝的以上举措,意在说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同绅衿是平等的。

为了加强对绅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订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对于违犯律法的绅衿毫不留情,纠正了绅衿的不良品行作风,保护了平民的利益,缓和了阶级矛盾。让李曜觉得尤为难得的是,雍正帝对贪官的查处,贯彻于他的整个执政历程中,并非虎头蛇尾。虽然李曜对于清朝一贯甚无好感,但清朝毕竟是中国最后一个君主制帝国王朝,其所采用的一些政策,对于目前大唐的一些施政,还是颇有借鉴意义。

具体到税制改革上,实际李曜是打算以税制改革为切入点或者说突破口,打破很多“封建传统”,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打破那种“人分贵贱”的特权主义思想。

当初在就读某校法律系的大学生涯中,李曜其实从未详细去记什么法律条款,法律系学生所学的,主要是各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思想、法理等,而他记得最清楚的,就是三点:一,三权分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公权制约、私权自由(无风注:即对于执政、执法者,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普通民众,法无禁止即自由。)。

什么是法律的精神?它是抽象而具体的公平正义,它是体现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存的所有的一切。怎样去实现公平正义?国家公权力以及公权力的掌握者(朝廷、政府)正是为此而存在,一切政府和政府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不仅仅来自于公民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担当。

假如一个国家的朝廷或政府以公开的方式反对此一原则或是对公开的不公正熟视无睹,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不正义的、就是不称职的,它已经成为本质上的“不合法政权”。因为它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同时也是人类世代的追求,那就是公平正义。

《新儒论》的问世,是李曜扭转大唐思想界主流的第一步棋,接下来的税制改革则是计划中的第二步棋。而他之所以干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惜“与中枢群臣、地方豪强从此决裂”,正是因为在他心中深深的认识到,只有法治思想真正深入人心、扎根灵魂,很多丑恶现象才会在不知不觉中失去生长的土壤,逐渐远离人类而去。

之前王宗范的震惊、何知浅的狂喜乃至黄崇嘏的担忧,李曜都看在眼中,他主导朝政时日已经不短,并不是不清楚如此改革的难度有多大,放在后世,这已经连“改革深水区”都无法形容,这根本就是改革的地雷阵、万丈深渊!

然而在他心中,时刻响起的,是后世那位同样身为“首相”的老人在当选时铿锵有力的宣言:“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勇往直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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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渣,我一直觉得大学没有学到多少有用的东西,但今天回过头来一想才发现,我此前的所有作品,包括东唐,无一不是充斥着大量的法律精神的故事。或许可以说,法律精神是我构筑不同作品中不同世界所用到的相同的思想基石。

愿公平正义更快地降临我们身边——愿你、我、他,愿所有人变得勇敢,去追求本该就属于我们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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