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婚 姻(3)

多妻之原,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

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家带来的,谓之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并不限于女子,如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

媵御的原始,实犹今日结婚时之男女傧相,本无可发生性的关系的理由。后来有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义。

古代的婚姻,最致谨于辈行,而此规则,亦为有特权者所破坏。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姪,于是有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国则二国往媵,各以侄娣从。一娶九女之制,据《白虎通义·嫁娶篇》说,天子与诸侯同。亦有以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国篇》是。此恐系以天子与诸侯同礼为不安而改之。

其实在古代,天子诸侯,在实际上,未必有多大的区别。《礼记·昏义》末节说: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案《昏义》为《仪礼·士昏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独《昏义》此节,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其说在他处又无所见;而适与王莽立后,备和、嫔、美、御,和人三,嫔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见《汉书·莽传》)。其为后人窜入,自无可疑。

《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庄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论语·八佾》:包咸云:三归,娶三姓女),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

至于妾,则为家中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

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别的习惯,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后世等级渐平。依身分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

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国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适庶之别,古代颇严。

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分,本相悬殊之故。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分,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荡然了。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视之为妾。

《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祔祭,请于有司。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祔无嫌。”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在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淫。通奸,因其为秘密之事,无从统计其多少。然就现社会和历史记载上观察,实可信其极为普遍。卖淫亦然。社会学家说:“凡是法律和习惯限制男女之处,即有卖淫之事,随之出现。”

史家推原卖淫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淫。王书奴著《中国倡伎史》(生活书店本)。亦力主此说。然原始宗教界中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淫。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至于众人集会之时,则仍须回复其故态。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为男女混杂之际。

如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观而相谑(《韩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籍。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薌泽。”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都是。

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众集会之地;而且是圣地;其地的习惯,是不易破坏的。《汉书·礼乐志》说:汉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颜师古《注》说:“其言辞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诵。”案《后汉书·高句骊传》说:其俗淫。暮夜辄男女群聚为倡乐。高句骊是好祠鬼神的,而乐府之立,亦和祭礼有关。然则采诗夜诵,怕不仅因其言辞或秘罢?

男女混杂之事,后世所谓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标准?不过古代之俗,渐与后世不合,则被目为邪而已。然则宗教中初期的,实不可谓之卖淫。不过限制男女交际的自由,往往与私有财产制度伴随而起。既有私有财产,自有所谓卖买;既有所谓卖买,淫亦自可为卖买的标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卖买之事,变为卖买的多了,亦不仅淫之一端。

卖淫的根源,旧说以为起于齐之女闾。其事见于《战国策》的《东周策》。《东周策》载一个辩士的话道:“国必有诽誉。忠臣令诽在己,誉在上。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则市与女闾,确为淫乐之地。《商君书·垦令篇》说:“令军市无有女子”;又说:“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亦市为淫乐之地之一证。女闾则他处无文。案《太平御览》引《吴越春秋》说:“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今本无。亦即女闾之类。女闾,盖后世所谓女户者所聚居。女户以女为户主,可见其家中是没有壮男的。《周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左氏》昭公二十年,晏婴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则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后来,聚居市中的女子还很多。市和女闾,都不过因其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为纵淫之地罢了。其初,也未必是卖淫的。

卖淫的又一来源,是为女乐。女乐是贵族家里的婢妾,擅长歌舞等事的,令其“执技以事上”。婢妾的贞操,本来是没有保障的,自不因其为音乐队员而有异。封建制度破坏,贵族的特权,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将流布于民间。《史记·货殖列传》说:赵国的女子,“鼓鸣瑟,踄屣(现在的拖鞋,在古时为舞屣),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郑,卫俗与赵相类。”又说:“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

倡伎本来是对有技艺的人的称谓,并非专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艺的,还特称为女伎。然其实是性的诱惑的成分多,欣赏其技艺的成分少。于是倡伎转变为女子卖淫者的称谓,其字也改从女旁了(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艺者,不复称倡伎)。

为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买卖。《战园·韩策》说:“韩卖美人,秦买之三千金”其证。后世当娼妓的,也都是经济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终是可以买卖的了。资本的势力愈盛,遂并有买得女子,使操淫业以谋利的。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为,后世政治上还沿袭其遗制,是为乐户。系以罪人家属没入者为之。

唐时,其籍属于太常。其额设的乐员,属于教坊司。此系国家的女乐队员,但因其本为贱族,贞操亦无保障,官员等皆可使之执技荐寝以自娱,是为官妓。军营中有时亦有随营的女子,则谓之营妓。民间女子卖淫的,谓之私娼。在本地的称土娼,在异乡的称流娼。

清世祖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内监。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是时各地方的乐户,亦皆除籍为民。于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种贱族,亦无所谓官妓。但私娼在当时则是无从禁止的。律例虽有“举贡生员,宿娼者斥革”的条文,亦不过为管束举贡生员起见而已,并非禁娼。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于后世的。赵翼《陔馀丛考》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北史·高昂传》:昂兄乾,求博陵崔圣念女为婚,崔不许。昂与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谓见曰:何不行礼?于是野合而归。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案《清律》:“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无婚姻契约而强抢的。又说:“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此即赵氏所谓已经许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为习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实行。

又有男女两家,因不能负担结婚时的费用,私相协议,令男家以强抢的形式出之的。则其表面为武力的,内容实为经济的了。抢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又有“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者”。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经济的两种成分。

卖买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断讼篇》又说:“诸女一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抱朴子·弭讼篇》,述其姑子刘士由之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讼阋秽缛,烦塞官曹。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其尝已再离,一倍裨聘(裨即现在赔偿的赔字)。其三绝者,再倍裨聘。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者无利重受。”

葛洪又申说自己的意见道:“责裨聘倍,贫者所惮,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

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礼无丰约(谓不论聘财多少),皆以即日报版。又使时人署姓名于别版,必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罚罪”。可见汉晋之世卖买婚姻之盛。

后世契约效力较强,此等事无人敢做,但嫁女计较聘礼,娶妻觊觎妆奁,其内容还是一样的,此非经济制度改变,无法可以改良了。

后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与闻,甚至有指腹为婚等恶习(见《南史·韦放传》。按《清律》,指腹为婚有禁),这诚然是很坏的。然论者遂以夫妇之道苦,概归咎于婚姻的不自由,则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爱情很难持之永久。即使结婚之时,纯出两情爱慕,绝无别种作用搀杂其间,尚难保其永久,何况现在的婚姻,有别种作用搀杂的,且居多数呢?

欲救夫妇道苦之弊,与其审慎于结婚之时,不如宽大于离婚之际,因为爱情本有变动,结婚时无论如何审慎,也控制不住后来的变化的。习俗所以重视离婚,法律也尽力禁阻,不过是要维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实不是怎么值得维持的东西,参看下章可明。

统观两性关系,自氏族时代以后,即已渐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产育上,所负的责任较男子为多。因而其斗争的力量,较男子为弱。不论在人类凭恃武力相斗争,或凭恃财力相斗争的时代,女子均渐沦于被保护的地位,失其独立而附属于男子。

社会的组织,宜于宽平坦荡,个个人与总体直接,若多设等级,使这一部分人,隶属于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渐发生,积久而其弊愈深了。

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实因工业革命以来,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产育上多尽了责任,男子就该在别一方面多尽些义务,这是公道。乘此机会压迫女子,多占权利,是很不正当的。而欲实行公道,则必自铲除等级始。所以有人说: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敌。然则“女子回到家庭去”的口号,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才会去高呼了。

人家都说现在的女学生坏了,不如从前旧式的女子,因其对于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烦。殊不知这正是现代女子进步之征兆。因为对于家政生疏,对于参与社会的工作,却熟练了。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将逐渐破坏;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将逐渐形成的征兆。贤母良妻,只是贤奴良隶。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国家去提倡。我们该教一切男女以天下为公的志愿,广大无边的组织。

第40章 住行(2)第2章 出版序第29章 刑法(2)第27章 兵制(3)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2章 出版序第43章 语文(1)第18章 官制(2)第20章 选举(2)第16章 财产(3)第14章 财产(1)第40章 住行(2)第19章 选举(1)第8章 族制(2)第10章 政体(2)第65章 晋初的形势第34章 货币(1)第38章 衣食(3)第52章 中国史的年代第24章 赋税(3)第14章 财产(1)第13章 阶级(3)第28章 刑法(1)第63章 后汉的盛衰第62章 新室的兴亡第82章 中西初期的交涉第29章 刑法(2)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29章 刑法(2)第62章 新室的兴亡第63章 后汉的盛衰第15章 财产(2)第21章 选举(3)第13章 阶级(3)第25章 兵制(1)第7章 族制(1)第68章 南北朝的始末第25章 兵制(1)第71章 唐朝的中衰第17章 官制(1)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36章 衣食(1)第41章 教育(1)第46章 学术(2)第41章 教育(1)第43章 语文(1)第38章 衣食(3)第31章 实业(1)第3章 绪论第33章 实业(3)第15章 财产(2)第23章 赋税(2)第4章 婚 姻(1)第22章 赋税(1)第25章 兵制(1)第50章 宗教(2)第62章 新室的兴亡第13章 阶级(3)第40章 住行(2)第8章 族制(2)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8章 族制(2)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29章 刑法(2)第58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第8章 族制(2)第14章 财产(1)第3章 绪论第42章 教育(2)第45章 学术(1)第11章 阶级(1)第28章 刑法(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9章 政体(1)第23章 赋税(2)第20章 选举(2)第34章 货币(1)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45章 学术(1)第33章 实业(3)第21章 选举(3)第22章 赋税(1)第22章 赋税(1)第71章 唐朝的中衰第36章 衣食(1)第3章 绪论第11章 阶级(1)第13章 阶级(3)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71章 唐朝的中衰第56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第2章 出版序第78章 汉族的光复事业第82章 中西初期的交涉第83章 汉族的光复运动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55章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第40章 住行(2)
第40章 住行(2)第2章 出版序第29章 刑法(2)第27章 兵制(3)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2章 出版序第43章 语文(1)第18章 官制(2)第20章 选举(2)第16章 财产(3)第14章 财产(1)第40章 住行(2)第19章 选举(1)第8章 族制(2)第10章 政体(2)第65章 晋初的形势第34章 货币(1)第38章 衣食(3)第52章 中国史的年代第24章 赋税(3)第14章 财产(1)第13章 阶级(3)第28章 刑法(1)第63章 后汉的盛衰第62章 新室的兴亡第82章 中西初期的交涉第29章 刑法(2)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29章 刑法(2)第62章 新室的兴亡第63章 后汉的盛衰第15章 财产(2)第21章 选举(3)第13章 阶级(3)第25章 兵制(1)第7章 族制(1)第68章 南北朝的始末第25章 兵制(1)第71章 唐朝的中衰第17章 官制(1)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36章 衣食(1)第41章 教育(1)第46章 学术(2)第41章 教育(1)第43章 语文(1)第38章 衣食(3)第31章 实业(1)第3章 绪论第33章 实业(3)第15章 财产(2)第23章 赋税(2)第4章 婚 姻(1)第22章 赋税(1)第25章 兵制(1)第50章 宗教(2)第62章 新室的兴亡第13章 阶级(3)第40章 住行(2)第8章 族制(2)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8章 族制(2)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29章 刑法(2)第58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第8章 族制(2)第14章 财产(1)第3章 绪论第42章 教育(2)第45章 学术(1)第11章 阶级(1)第28章 刑法(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9章 政体(1)第23章 赋税(2)第20章 选举(2)第34章 货币(1)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45章 学术(1)第33章 实业(3)第21章 选举(3)第22章 赋税(1)第22章 赋税(1)第71章 唐朝的中衰第36章 衣食(1)第3章 绪论第11章 阶级(1)第13章 阶级(3)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71章 唐朝的中衰第56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第2章 出版序第78章 汉族的光复事业第82章 中西初期的交涉第83章 汉族的光复运动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55章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第40章 住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