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帝国
发布日期: 黑龙历二年
执行日期:黑龙历二年
生效日期:黑龙历二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度依据)
本规则依黑龙帝国公约第六条及平均地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土地税之定义)
本规则所称土地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私有土地)
本规则所称私有土地,指公有土地以外,经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
承垦人依法取得耕作权之垦竣土地及承领人依法承领之土地,准用本规则关于私有土地之规定。
第四条 (公共使用之土地)
本规则所称供公共使用之土地,系指供公众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第五条 (比率减免)
同一地号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认定仅部分合于本规则减免标准者,得依合于减免标准之使用面积比率计算减免其土地税。
第六条 (减免之限制)
土地税之减免,除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免由土地所有权人,以其土地使用合于本规则所定减免标准,并依本规则规定程序。
第二章 税费与减免标准
第七条 (地价税或田赋全免之土地)
下列公有土地地价税或田赋全免:
一 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城镇用地。
二 各级管理部门用地及其员工宿舍用地。
三 法师殿用地以及武庄用地(省级1000亩内,城级500亩,镇级100亩)。
四 国防用地及军事机关、部队使用之土地。
五 公立之法师学校、武艺学校,以及公立学校学生实习所用之直接生产用地。
六 机关直接办理试验之用地。
七引水、蓄水、泄水等水利设施及各项建造物用地。
八**无偿配供平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第八条 (田赋标准)
私有土地减免地价税或田赋之标准如下:
一 水田地,每亩每年50铜币,。
二 开发山林地,每亩每年20铜币。
三 湖泊,池塘,每亩每年30铜币。
四 除开以上三类其他的民用地 每亩每年10铜币。
五 与帝国签订协议的武者,每年可享受不高于100亩地的赋税,武阶每上升一阶,多减免100亩。
六 与帝国签订协议的法师,每年可享受不高于200亩地的赋税,法阶每上升一阶,多减免100亩。。
七 被国家机关征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间以内全免。
八 其他任何土地必须上交足额税费
第九条 (私地公用之免税)
无偿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经查明属实者,在使用期间内,田赋全免。
第十条 (承垦土地之免税)
已垦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垦人耕作并经依法取得耕作权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征田赋八年。
免征田赋期间内,原承垦人死亡,仍由继承人耕作者,得继续享受尚未届满之免税待遇。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减免之公告)
应于每年(期)地价税或田赋开征六十日前,将减免有关规定及其申请手续公告周知。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免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在收税日之前在镇上申请。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土地税减免案件,应于查核会勘核定后,当面通知申请人。并且整理后每年上报上层相关部门核定。
第四章 检查
第十四条 (恢复征税或田赋之申报)
减免地税或田赋事实有变更时,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应于三十日内向相关机关申报恢复征税。
第十五条 (未申报恢复征税之处罚)
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条规定申报,经查出或被检举者,除追补应纳地价或田赋外,并依土地税法没收土地或者剥夺使用权。
第十六条 (普查、抽查及撤销减免)
已准减免地价税或田赋之土地,应每年普查或抽查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办理撤销减免,并依前条规定处理。
一 未按原申请减免原因使用者。
二 有兼营私人谋利之事实者。
三 违反原来目的者。
四 经已撤销减免者。
第十七条 (抽查)
减免土地税之土地,省城级部,得随时派员抽查下级机关的申报是否合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日)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