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国家治理之维_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头部分。司法改革是国家稳定发展、运用法治手段治理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针对司法领域,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清晰地勾勒出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

——关于依法审理案件。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关于优化司法职权。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度;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

——关于推进严格司法。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

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关于人民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关于加强人权司法。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关于加强对司法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关于建设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关于依法维权化解纠纷。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关于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

——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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