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一,肇事车辆不是公司所属车辆,事故责任人也不是本公司职工。二,湘Y****卧铺客车是私人车辆,是社会挂靠车辆。本公司不是湘Y****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对车辆的经营活动负责,自然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还有吗?”
尹明泉:“没有了”
审判长:“现在由第四被告,唐晓进行答辩。”
唐晓:“我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及赔偿责任。我也是这次事故的受害人,丈夫在事故中丧了生,车了报了废,留下我们孤儿寡母的,我们才是最大的受害人,严伟才是事故的罪魁祸首。全部责任都应该由他来承担。我们的车是正常行驶的,是他开车横撞过来的,我丈夫有什么过失?交警大队认定我丈夫负次要责任,是不顾事实瞎搞的,我是不服的。现在我丈夫没有了,车子也没有了,还要把我作为被告,这是不合情理的。严伟,我恨不得吃你的肉,你赔我丈夫的命来……”
审判长:“现在由第五被告李立昕进行答辩。”
李立昕:“审判长、审判员,我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交警队找我,我出于人道,拿出了一千块钱。我是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我不是湘Y****中型客车的法定所有人,也还是实际所有人。这台车我在三年前就卖给了苏坪的黄明生,我有当时车辆买卖协议书,现呈交法庭。”
审判长:“你这份协议书,没有经过公证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卖车后你有没有过户?”
李立昕:“车子卖给他时,是以38000的价钱转让的,我们协商好了,由黄明生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我催过他几次,他答应立即去办,后来他又将车卖给了朱全新,我也不知道。朱全新是从黄明生手中买的车,并不是从我手中买的车。我的车早就卖给了黄明生。所以这辆车跟我没有任何关系,车子也不属于我的,所以我对这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朱度本:“审判长、审判员民,还有各位旁听的先生、女士,今天我受我的当事人的委托出庭,还有在坐的六位原告,讲几句公道话,希望能为他们讨回一点起码的公道。“10.16”交通事故,造成了我当事人的丈夫的索然无辜死亡,他们没有任何过失,可是他们最起码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都得不到。“10.16”交通事故,造成了五人死亡、两人重伤,还有三十人轻伤,经济损失近六十万,这对于一个个体司机是无法承受的。刚才,第一被告严伟诚恳地表示了,愿意倾家荡产、举债进行赔偿。但是他能拿出六十万吗?真的是拿出他的一条命,可以对已死亡的人进行赔偿?这些死伤者就只能眼望着摸不着的烧饼,而得不到他们应该得到的赔偿?刚才另外四位被告在答辩中宣称,都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那么,我要你们拍拍自己的良心,仔细地想一想,那些死伤者,还有他们留下来的妻子、孩子、父母,还能不能说出这种话来?
当然,法律是讲事实和证据的,不是用眼泪和感情来审判的。现在我代表这些原告,用事实和理由,用法律来证明你们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第二被告高明亮,是湘Y****车的股份占有人,与严伟各出资50%购买车辆,合伙经营,经营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与严伟共同成为湘Y****车的所有人。已经形成了合作伙伴关系,既然利益共享,理应风险同当。按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时,由机动车所有单位或所有人进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高明亮占湘Y****车50%的股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50%,至于你是否向责任人*,那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与本案无关。
第三被告,秀湖县鹏远运输公司辩护说,不是湘Y****车的实质所有权人,责任人也不是公司职工,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但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鹏远运输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责,是湘Y****车的法定所有人,有玉泉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核发的湘Y****车的车辆*,车辆*的所有单位为秀湖县鹏远汽车运输公司,有保险公司保险证,养路费购置证,道路运输证都证实湘Y****车为鹏远运输公司所有。有秀湖县公证处公证的鹏远运输公司为甲方,高明亮、严伟为乙方的车辆营运合同书,证实运输公司为乙方湘Y****车统一管理,提供营运线路牌,安排班次,旅客持运输公司发售的车票行车。湘Y****车每月按时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安全保证金,并由公司统一购买保险费和各种规费。证实鹏远运输公司对湘Y****车的经营活动负责。同时,收取湘Y****车的安全保证金,也应对湘Y****车的安全负责。鹏远运输公司是湘Y****车法定上的所有人,在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机动车所单位——鹏远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被告,是“10.16”事故的受害者,但同时也是事故的责任人。秀湖县交警大队和玉泉市交警支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致认定了朱全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全新已死,湘Y****中客车是朱全新同唐晓夫妇的共有财产,理应由唐晓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部分。
第五被告李立昕,虽说已车辆于三年前卖与了黄明生,并写了转让协议书。但是协议书未经公证,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车辆转让时,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登记户主仍为李立昕,应认定李立昕为湘Y****车的法定车主,黄明生将车卖给朱全新时,也未办理转让手续,至发生事故时,车辆登记仍为李立昕。所以,李立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法庭调解的方式解决。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们同不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几位原告和代理人,低声进行了一番商议。他们在开庭前也有过一番讨论,协商的,所以很快就统一了意见,回答同意法庭调解。
审判长又问被告:“被告,你们同不同意法庭调解?”
严伟首先表示同意,其他几位被告也表示同意进行调解。
审判长:“既然原、被告双方都同意进行法庭调解,那么调解时的气氛可以放轻松一点,不必要像开庭时,那么紧张严肃。原被告双方要本着互谅的态度,从实际出发,协商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来调解好。双方都退让一步,争取协商解决好。双方都发表意见吧!”
于是原、被告互相议论起来,提条件、提要求,一时达不成统一的意见。时间又已过去了半个多小时。
审判长许为民这时只好道:“我对你们讲句实话,我也知道不是那么好调解的。要不在交警大队早就调解好了。这次事故这么大,实际经济损失这么多,不是个人能够承担得了的。作为运输公司,你们应当主动承担起部分责任来。严伟出了这次事故,也不是他本人愿意的。他只是一个下岗职工,以前的一些积蓄都拿来买了这辆车了。买车的钱还是借了大部分的。据我了解,这次事故他已赔了十多万,都是在亲朋好友处借的,或是银行贷的款。要他再拿出更多的钱来。恐怕不容易。你们协商不好,只有等法庭判决。法庭判下来也是一个空数字,难以执行。作为主要责任人,严伟在坐牢,能到哪里弄钱出来?住的又是公家的房子,连房产迫卖都没有。就是法庭判,我也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们,不可能按你们提出来的数额,全部判给你们。我们还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现在就是判严伟三年、五年的,也起不了什么作用。反而对赔偿更难以执行。你们再协商一下吧!要是还不成的话,只有交给法庭来判了。”
又过了十多分钟,见还是协商不出一个结果来,审判长道:“我想这样吧!先由被告方先拿出十万元的钱出来,交法院进行赔偿调解。先将严伟的刑事案判了,刑事案件的审理不能拖得太长时间,有一个期限的,你们看怎么样?”
于是有几位死者家属道:“这样也行,我们也退一步,接受法庭的调解。发生这样的事故,司机也不是故意的。我们也并不是说,一定要判他的刑,或者说多判几年。现在人死都死了,就是判他几年也起不了作用。就是杀了他又在什么用?他关在牢里赚不了钱,他老婆、孩子在外面也蛮可怜的,他老婆也是个老实人,讲话蛮实在的。他要是能出来也能挣些钱,或者去借一些来。现在他在坐牢,他老婆去借,人家怕她没收入来源,又欠了那么多帐,老公又在坐牢,怕她还不起,就是有钱也不愿借给她。现在我们只是想拿到一些经济赔偿,只要能得到合理的赔偿,我们还是希望法庭还要判他的刑,判了他的刑,我们就更拿不到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