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如何分类、分级?
2005年4月17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贸易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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