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_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改革开放的头三十年,我们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立法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有法可依”。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旧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但如何让其正确全面地实施成为当下更加迫切的现实需求,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要义是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体遵行,所以法治绝不应停留在静态制度层面,而应当延伸到法的动态运行的整个过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突破了以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概念,其内涵也从法的制定延伸拓展到了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的全过程,表明我们党更加注重法的实际社会效果,更加注重法在实际运行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如果说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主要是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从立法的层面谈,那么法治体系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完整的系统性的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实现了从制度到制度实践的飞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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