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信访条例》对信访人的行为进行了哪些规范?
《信访条例》对信访人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信访形式。《信访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不超过5人。
其二,信访材料。《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其三,信访人的责任。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信访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