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公民有无修改姓名的权利?哪种情形之下可以不随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规定作了立法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本章完)
209.公民有无修改姓名的权利?哪种情形之下可以不随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规定作了立法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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