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一)拘传。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与传唤不同,区别在于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需要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由侦察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
(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保证不逃避和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控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较严厉的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缴纳保证金,无法对其取保候审时适用。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四)拘留。拘留亦称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适用刑事拘留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实行拘留。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五)逮捕。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审查的强制方法。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