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自由。(4)出版自由。(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结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挠、搜查和审查。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连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其他活动和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获得物质保障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宪法》第四十八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