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坚持协调发展_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在协调发展的诸多关系中,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无疑是调中之“调”,重中之重。城乡协调,涉及到两大群体,一个是农民,一个就是城市居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艰巨的重任在农村,核心问题也在农村。因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一)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和二元结构的现实出发,从我国的自然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制度体制出发,既要遵循普遍规律、又不能墨守成规,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着力点是通过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目标是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以及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当前,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具备了支撑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物质技术条件,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顺应我国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必须加强发挥制度优势,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方针,坚持和完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依靠农民。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夯实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要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促进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提高基层组织凝聚力和带动力。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继续推进新农村建设。要继续推进新农村建设,使之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互惠一体,形成双轮驱动。要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破解城乡二元结构。要完善规划体制,通盘考虑城乡发展规划编制,一体设计,多规合一,切实解决规划上城乡脱节、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机制,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运行管护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要推动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逐步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进得来、住得下、融得进、能就业、可创业,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顶层设计,加强系统谋划,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力争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实现高水平的城乡发展一体化。

(二)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强化服务理念,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科学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职责,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优化、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对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根据公共性、非公共性和营利性标准进行分类改革,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保低、扩中、控高、打非”缩小收入差距,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环境和基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取向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探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优化转移支付项目,严格转移支付标准和程序,同时探索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帮扶方式。财政投入向基层政府倾斜,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

第三,加强法治建设,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法治保障。适应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资金来源和管理体制的规范性。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到实处。

第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主要集中在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环境、安全等领域,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这些方面的诉求。把促进就业摆在首要位置,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基本就业服务均等化;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逐步实现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制度,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城乡公共文化事业,努力实现卫生和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安全服务均等化。

(三)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第一,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体制。加快规划体制改革,构建适应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编制体系,完善各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监管制度,健全县市域空间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尽快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探索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强化规划约束力和引领作用。

第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探索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互联互通、

共建共享的机制。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运营。

第三,推进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完善县域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机制。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促进城乡区域标准水平统一衔接可持续,完善综合监测评估制度。鼓励地方开展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

第四,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充分考虑各类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细化完善和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构建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相应支出责任,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五,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落实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政策。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突出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四)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当前,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村服务业发展,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第三,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第四,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把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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