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政治行为规范
党员政治行为规范是党员在政治问题上应遵循的原则和格守的规矩,是党员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信誉、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的准则。其内容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法律法规和政治原则等。这些纪律和原则都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并具有惩戒的作用。
党员政治行为规范的本质特征是讲政治。讲政治是任何一个政党或政治集团的每个成员素质高低成熟与否的高度表现。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关于讲政治》中所论述的那样:“我们讲的政治,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为经济服务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没有离开政治的经济,也没有离开经济的政治。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经济建设是搞不好的。”“只有讲政治,才能保证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只有讲政治,才能动员、鼓舞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只有讲政治,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有力地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只有讲政治,才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只有讲政治,才能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总揽全局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从而提高领导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水平;只有讲政治,才能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党的坚强团结,党同人民的坚强团结,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总之,坚持讲政治,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
在这一章中,我们集中谈谈党员的政治行为规范。
一、党员政治行为规范的涵义
(一)党员的政治行为和规范要求
共产党员政治行为,是指与党的政治活动与政治原则有关的思想和行为,既包括可观察到的人的行动(例如选举、报告、承诺、宣誓、表决、集会等),也包括人的内心反应(例如信念、决心、意志、情感等)。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所以,严格意义上的政治行为是同党的政治目标、纲领、路线紧密相联系的行为。在过去革命战争年代,是同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发动群众进行各种形式阶级斗争,推翻旧制度,建立新社会相联系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和平建设年代,是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社会公共利益,抵御外部的侵袭和破坏相联系的。
在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在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条件下,党对党员的政治行为规范,集中到一个根本点上,就是更加坚定不移地、更加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把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搞得更好。党对党员的政治行为规范主要是通过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政治局会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及有关具体法规体现出来的,其要点有:
——经济是基础。解决中国的所有问题,归根到底要靠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实现中国的现代化,本身就是最大的政治。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条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在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
——保证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把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及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动员、鼓舞和团结全国人民为实现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保障社会集体安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而共同努力奋斗。
——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有力地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党的坚强团结、党同人民的坚强团结,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不断提高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增强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从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在前几年试行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条例》在政治类错误中列举了15种错误,换一个角度说,也就是15条禁止性规范。共产党员恪守这些规范,理所当然是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这是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后,又一个关于党员政治行为的重要规范。按照这个《条例》规定的精神,共产党员不得组织和参加以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不得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拒绝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不得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参加秘密集团;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不得参加反动会道门,进行反动活动;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不得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不得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等。此外,对于国外(境外)滞留不归以及其他涉外性质的政治行为也有一系列重要规定。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党对党员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
应该指出,一个党员政治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党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和水平所支配的。毛泽东同志指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没有灵魂。”共产党员要使自己的政治行为符合党的规范要求,就要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和党的政治路线武装自己的头脑,坚决按照党的政治行为规范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动。还应指出的是,政治行为内容极其广博。邓小平同志曾经说,一切工作都离不开现实政治。所以,共产党员要时刻关注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现实斗争中的根本利害,关注我们党和国家命运及国内外阶级斗争与社会进步的大局。要讲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讲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的政治。这里,有一点必须指出,人的政治行为,通常是与其他行为,例如组织、道德行为等联系着的,前者对后者往往还具有决定的意义。
对于共产党员政治行为的规范文件,根本的是国家宪法和党章,同时还有例如由党中央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许多单项的具体的党规文件。这些单项党规文件的特点,是适应一定时期政治形势发展和党的政治活动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政治纪律及明确的规范、要求。其中重要的有: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通知》(1987年1月28日)、《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1999年7月17日)、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1987年1月13日)、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先后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关于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的通知》以及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等规定。
党中央指出:共产党员是否真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充分履行党员的义务,言论行动是否符合党章的规定,这是衡量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党章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党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有少数党员,包括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借改革、开放之机,公开发表违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这是无视党的政治纪律的表现。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中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他指出:“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也特别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广大党员必须认识到,遵守党章,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对每个共产党员的起码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各级纪检部门要切实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担负起维护党章的神圣职责。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四项基本原则已庄严载入我国宪法和我们党的章程,是我们立国立党之本,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是我们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它关系到我们党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关系到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成败。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广大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执行党章的各项规定,就应该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条首要政治纪律。
(二)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
党章是规范党员行为的总章程和基本准则。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紧密联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紧密联系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努力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调学习贯彻党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学习贯彻党章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经验,只有把党章学习好贯彻好,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党章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集中体现了党的意志,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党的全部活动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约束力,是全党在思想、组织和行动上保持一致的根本保障。列宁曾经指出,在保证党内团结和党的工作的集中化上,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党章的发展成熟、实践程度与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发展历程相互体现、相互作用。党章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得到健全,党的各项制度得到贯彻,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就顺利,反之则带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巨大损害。邓小平同志在分析“**”的深刻教训时指出,“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实践证明,健全的党章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体现和保障,能否学习贯彻好党章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经常性和长期性的重大任务。当前,广大党员学习好、贯彻好党章,有利于从方向和途径上保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二,学习贯彻党章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把党章学习好贯彻好,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章是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集中概括,蕴含着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广大党员只有学习好实践好党章,才能把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内化和提升为自身的品质与能力,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党员和党的各级干部只有深刻把握党章的精神和要求,深化对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才能不断提高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全党只有学习贯彻好党章,推进党的活动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法治环境。
第三,学习贯彻党章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只有学习好贯彻好党章,才能始终凝聚全党同志的意志和力量,为实现党的理想和目标而共同奋斗。党风廉政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还需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尤其是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学习贯彻党章是从党的制度建设上从严治党,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基础性作用。
目前,全党学习贯彻党章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党员党章意识淡薄,按党章办事的观念没有完全确立,以权力和个人意志代替党章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党员不熟悉党章,对党章的精神把握不深,不能很好地运用党章。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不断深化对于学习贯彻党章活动的认识,保证全党严格执行党的制度和纪律。
学习党章,就要加强党的意识和党性观念。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任务、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党的组织原则、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的纪律等。要认真地学,通过深刻研读,全面把握党章的各项内容和规定,增强党章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章上来。要抓住本质学,深刻领会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自觉按照党章的要求强化党性观念,牢记党员身份,明确党员的标准和责任,增强使命意识、执政意识、先进性意识、纯洁性意识、组织纪律意识。要坚持全面学,把学习党章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结合起来,同学习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特别是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近期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要联系实际学,根据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边学习、边思考,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三)党员要遵守和贯彻党章
广大共产党员要紧密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联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动实践,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
遵守党章,就要自觉遵守党的原则和纪律。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行为、组织行为、工作行为以及生活行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遵守党的政治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反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要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的决定和组织纪律,坚持集体决策,按程序办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要遵守党的工作生活纪律。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任务,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要坚持在党章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不受党章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
贯彻党章,就要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先进性建设。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一方面要以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另一方面要把党章所体现的先进性要求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丰富实践中。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要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提高领导发展的能力,结合工作实际推动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积极投入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去,着力增强自己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支持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要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群众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解决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接受各种监督,真正做到代表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学习党章、贯彻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是一项
系统工程,对于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及政治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的要求是,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自律。学习贯彻好党章,关键是党员自身要在严格自律中加强党性修养,加强自我改造,不断增强学习、贯彻、遵守、维护党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重,就是要时刻不忘共产党员的应有形象和神圣职责,讲究人格,注重品德,珍惜名誉,爱惜形象,使自己的言行与党章的要求和党员的标准相一致。自省,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反思、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看有没有与党章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有没有违背党章的地方,开展自我批评,自我解剖,找出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高完善自己。自警,就是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时时刻刻以党章的要求、他人的教训警示自己,防止沉湎于个人得失。自励,就是要经常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不断激发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做到自强不息,奋发向上。要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办事。
二是健全机制。保证党章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要健全学习机制,使党章学习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要重视党章教育工作,使广大党员不断加深理解,全面领会,特别是能够准确把握党章的新内容、新精神、新要求。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监督保障党章落实上的功能,强化纪委在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上的职能,积极探索更加有效地保障党章顺利落实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要健全党的法规体系,以党章为基础,建立完善规范党内生活的规定、决定、决议、准则、条例、细则等其他法规和制度。
三是完善制度。贯彻落实党章,必须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形成有力的制度保障。要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健全党内议事和决策程序,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体制,既要发挥党委对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强化制约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创新决策机制、用人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四是领导带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党章上负有重要责任。一方面,领导干部比普通党员拥有更多的资源条件和更大的影响力,既能成为学习贯彻的模范,又能带动更多的党员学习贯彻好党章;另一方面,如果忽略、破坏党章,将带来更恶劣的影响,极大地损害党章的权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具有贯彻党章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中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地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时刻经得起党章的考验。要带头深刻领会党章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带动和促进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更加符合党章要求。
二、党员与党内政治生活
(一)《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意义
除了党章之外,《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是迄今专项规范党员政治行为以及组织行为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这个准则总结了我们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教训,是对党章的必不可少的具体补充。
《准则》由前言及十二条准则构成,前言部分着重说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党规党纪,切实搞好党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保证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任务的重大意义。接着列出了准则十二条。即:一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二是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三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四是坚持党性,根绝派性;五是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六是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七是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八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九是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十是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十一是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搞特权;十二是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准则》对党员行为的规范意义是:第一,它以条文形式,明确划分正确与错误、应该做和不应该做或必须反对的界限,使每一个党员在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等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的态度,在行动中有所遵循。第二,它突出了党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内容,并作为党员政治行为的最根本的要求,这就为每一个党员自觉地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提供了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第三,它把组织纪律问题提到政治问题高度,强调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集体领导,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这对规范党员政治行为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党章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思想路线。《关于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党所提出的政治路线,其基本内容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共产党员应当全面地深入地把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贯彻到工作中去。要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学习,增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依据。掌握了这一理论,才能加深对党的路线的理解,从而更好地了解其精神实质,把握其内在联系,增强坚持、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的自觉性。
第二,牢固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必须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共产党员在各项工作中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工作的标准。
第三,在工作中应正确处理“两个基本点”同发展生产力的关系。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稳定的政治环境来保证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坚持改革开放,才能更好地发挥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工作中,共产党员应当把这三者统一起来。
第四,不断解放思想,讲求实事求是。共产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积极探索,大胆试验,敢闯敢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这是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的内在要求。
第五,自觉反对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一是要反对思想僵化,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和本本主义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的巨大障碍。不反对它们就不能坚持党的路线。共产党员看形势、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以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二是反对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观点,理直气壮地同否定、怀疑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行为作坚决斗争。总之,要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在当前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这也是一条不可动摇的重要原则。
(二)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1.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首先,应当学会用民主的方法,按民主程序处理问题,严格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办事。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都要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毫无保留,也要对自己所讲情况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承担一定的任务,负一定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其次,要有全党“一盘棋”的思想,不能把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对立起来。不能因强调集体领导,而推卸任务和责任;也不能因分工负责而搞分散主义、本位主义,自作主张。应当把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党员的行动要协调一致,并且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从工作出发,友好共事。反对无人负责和自作主张这两种不良倾向。
其三,学会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成绩。一个单位工作上去了,是全体人员努力的结果,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都是全体人员的一部分,也都有一份成绩。但不能因自己做出了贡献,就要求他人为自己歌功颂德,树碑立传;更不能抢功诿过,把工作成绩说成自己的,把错误或工作失误说成他人的。应当主动承担责任,把工作成绩留给他人。只有这样,才能把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得更好,个人专断现象也会少出现或不出现。
2.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在党内生活中,共产党员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每个党员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具体地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
其一,每个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不得做与党的决定相抵触的事。
其二,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在工作中,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党员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如果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对不能在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共产党员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和自由主义,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致擅自推翻,都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每个党员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其三,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等问题处理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在这个问题上,共产党员必须杜绝极端个人主义倾向,不得跟党讲条件,闹意见,唱反调。
3.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党性是无产阶级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作为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具有的觉悟性、组织性、积极性。我们党从成立时起,就要求全体党员增强党性,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要坚持党性、根绝派性,就是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原则。无产阶级政党不是靠个人感情来联络,也不是靠行帮义气来结合,而是靠科学的世界观和理论体系来武装。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武装自己,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坚持党性、根绝派性问题。就是要坚持正确的纲领和路线。党的团结,从政治上讲,就是全党在纲领和路线上的一致。如果没有这种政治上的一致,全党就失去了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因而就形成不了党的坚强团结。看一个共产党员是否真正维护党的团结,主要看他在纲领和路线上是否同党保持一致,这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的主要标准。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共产党员绝对不能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以及派性活动。要同一切搞派性活动的现象作不懈的斗争。
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几个问题:一是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要实行“五湖四海”的原则,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利益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共产党员一定要有共产主义者的伟大胸襟,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处理同志关系上,要看全面、看主流、看实质,不应因为私怨而耿耿于怀,排挤打击,不应由于亲疏而有不同的对待。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能去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二是在党和群众的关系上,也要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倾向。共产党员应该在群众中起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满腔热情地团结非党同志一道工作。三是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4.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每个共产党员要具有这个品质,必须具体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批评,摆在桌面上。不要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不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二是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的眼色说话办事,拿原则做交易,反对投机钻营、向党伸手要名誉地位的官僚政客作风和市侩行为。
三是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周恩来说:说真话,鼓真劲,做实事,收实效。这四句话归纳起来就是:实事求是。共产党员应该是最讲实事求是的人。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也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他人说假话。
四是言行一致。言行一致既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思想问题,还是一个作风问题。要做到言行一致,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真正从思想认识上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还应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养成言行一致的良好习惯,将自己所说所做的完全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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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号召全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广大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干部要继承党的优良的民主传统,响应党的号召,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其一,党员要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陈云同志说:不怕人家讲错话,就怕人家不讲话。讲错话不要紧,要是开起会来,大家都不说话,那就天下不妙。敢于讲话,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的话,都可以讲出来。
其二,党员在对待他人的不同意见问题上,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挟嫌报复、打击陷害。同时,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千万不要随意地给他人罗织罪名,毫无根据地给人家“戴帽子”。
其三,党员要用科学的态度、民主的方法对待不同意见。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6.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党员的权利,是受党纪保护的,任何党员和任何一级党的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这是因为:
第一,党的性质和党的历史使命,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党的利益也是每个党员的利益,党的事业也是每个党员的事业。每个党员都有权参与党的领导,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殊的党员”。每个党员只有维护党规党纪的权利,没有侵犯和剥夺其他党员权利的权力。
第三,规定党员的权利,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证党内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密切党内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造成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统一意志,又
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四,保障党员应享有的权利,有利于使党的工作置于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党的正确的领导。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员就能够对党的各项工作提出积极负责的意见,使党能够经常了解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集中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智慧,从而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总之,无论从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角度讲,还是从党的利益和事业方面看,都不允许剥夺党员的各项权利。
7.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从党的组织角度看,主要是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作为党内选举人的党员如何能充分体现自己在党内选举中的意志呢?
首先,党员应认真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党员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如果遇到强迫选举等侵犯民主权利的现象时,要敢于抵制,不让他人左右自己的意志。同时,选举时要慎重,要坚持党性原则,不能看风使舵,受别人暗示,随大流,而是要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党员干部选进党的各级领导班子。
其次,要有强烈的民主意识,在讨论和酝酿候选人时,党员应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允许他人发表意见,不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位选举人的意志得到充分体现。
其三,党员在选举时必须按照选举原则和程序办事,不拉帮结派,不违规。选举原则和程序是每位选举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基本保证。遵循它,有利于体现自己的选举意志;违背它,反而有损于自己的选举意志。
8.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共产党员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不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而且应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坚决为党、为国、为民伸张正义,维护公正。
嫉恶如仇,有政治责任感。能否坚决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这是当前在一部分组织和一些党员中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我们看到,当前党内有一些同志把党的关系庸俗化,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政治责任感淡薄。对此,真正的共产党员都应坚决抵制。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对于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等错误倾向,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反动思潮等等,毫不留情,勇于斗争,不能满足于洁身自好而麻木不仁,更不能是非不分,同流合污。
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要有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凡是违法乱纪行为,都会对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以改造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的共产党人,决不能看到违法乱纪现象而无动于衷,必须以大无畏精神进行坚决斗争。
坚持原则,顶住说情风。“说情护短”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种比较严重的不正之风。为了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更大好转,每个党员都应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庸俗的“说情风”。首先做到自己不为违法乱纪者说情,遇到有人求自己去说情的,应当严肃批评和规劝。要讲原则,不要讲面子。
斗勇斗智,既要敢于斗争,还要善于斗争。共产党员在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时,不仅要斗勇,还要斗智。要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辨别是非真假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和党纪武器进行斗争。同时依靠党组织和人民群众这个强大的后盾,使违法乱纪者无立足之地。
9.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由于种种原因,党员中有的人可能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一点错误不犯的人是没有的。正确地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是巩固党的团结,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条件。
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必须有正确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法。一方面,不能因为错误难免,而姑息迁就,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这是不爱护同志,不负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犯了某种错误,就揪住不放,无限上纲,一棍子打死。
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同志,历来主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这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每个党员在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这一问题上也必须坚持党的方针。具体地讲,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区别所犯错误的性质,严格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二是要区别错误情节的轻重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在分析错误情节时,要言之有据,不能凭主观印象或者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三是对犯错误的同志的处分要恰当,对于犯了一般性质错误的同志,应当尽量不处分或少处分,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不处分不能教育本人和大家的,则应按党的纪律给予恰当的处分;四是要热情帮助和真诚团结犯错误的同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志不要歧视,而应满腔热情地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10.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接受监督,不搞特权,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又一个准则。共产党员、党的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也不允许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要自觉破除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的束缚,不能使自己成为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严格地在党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内行事,用好权但不越权,更不应以权谋私。在党内,所有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由于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自己应当主动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在生活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管好自己身边的人。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这是党员接受党和群众监督的一个基本条件。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员、党的干部必须是人民的公仆。无论职务多高,都是劳动人民中的普通一员,只能尽人民公仆的责任,不能反仆为主,作威作福。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在工作上,党员领导干部应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要办的事,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办事要有透明度,将自己的工作自觉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在生活上,不能因自己手中有权和级别高向党和人民要待遇,更不能因要不到高待遇而利用手中的权去谋取高待遇。应克服和坚决反对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真正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于律己,防微杜渐。
11.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共产党员必须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先锋战士,努力做到又红又专。“红”就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就是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建设的专业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专不等于红,但红必须专。又红又专是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各行各业、不同岗位上的共产党员的共同要求。
共产党员做到又红又专,首先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做到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和人民大众的政治立场,在认识和处理问题上要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严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纪律,提高对大是大非问题的政治鉴别力,增强见微知著的政治敏锐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必须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去,努力使自己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各学科的交叉和综合发展的趋势;现代化生产,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对各部门、各门类、各工种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新事物,有待我们去探索,所有这些,都要求每个党员去学习,去实践。同时,不能见异思迁,必须干一行爱一行,干哪一行就必须精通哪一行。
其三,必须把知识和才能无私地奉献给党和人民。知识和才能的取得,固然由于个人的努力,但同党给予的环境和人民的创造也是分不开的。共产党员不应把知识视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向党和人民讨价还价,也不能满足已有的知识和才能,而是要不断提高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本领,对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对党员的几点要求
(一)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由共产党员的世界观所决定的。宗教是以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为共同特征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世界观。目前我国主要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种宗教都是相信有神论,唯心主义是其共同的思想基础。由此可见,宗教信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尖锐对立。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宗教信仰是唯心主义的东西,所以,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认识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仅是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我们党的形象的政治问题。党员违犯党的规定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就是违犯党的纪律,就会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甚至助长宗教狂热,导致宗教势力的蔓延。因此,每个党员都必须明确,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二)共产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封建迷信一般是指算命、相面、跳神、测风水等处于较低层次上对神灵鬼怪的信仰,是一种愚昧落后的封建意识和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封建迷信活动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造成资源、资金极大浪费,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模范,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应当成为破除封建迷信的模范。每个党员都要努力做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自己的头脑,牢固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懂得不信仰鬼神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增强识别和抵制愚昧落后风俗习惯的能力,加强组织纪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参加封建迷信组织,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学习、宣传科学文化知识,移风易俗,弘扬社会新风尚,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敢于抵制陈规陋习,同愚昧落后的观念和旧的风俗习惯作斗争。
党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组织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偶尔在治丧、民间节日搞一些封建迷信活动的,主要是进行科学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认识封建迷信活动的危害,要求他们今后不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共产党员不能参加宗族活动
宗族活动主要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把本宗族利益置于集体和国家利益之上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当前农村一些地方存在的续家谱、建宗庙、选族长和姓氏纷争、宗族械斗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落后现象。
宗族活动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为了宗族小团体的利益,不惜牺牲党的原则和集体利益,严重腐蚀党员的思想,危害党的团结和统一;二是从宗族出发,不顾大局,对党的方针政策采取“各取所需”的态度,甚至顶着不办,干扰党和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三是宗族活动严重的地方,在乡村基层组织之外形成了一种权力,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影响农村基层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四是当地恶势力抬头,歪风邪气盛行,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
共产党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党性观念,时刻牢记自己是工人阶级先锋战士,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对于宗族活动,不但不能参加,而且要勇敢地站出来反对和制止,要带头根除宗族观念,增强党性观念。在农村各项活动中,要做到不论姓氏,不分亲疏,一律平等,一视同仁。要相信和团结群众,遇到有关问题和矛盾,要依靠组织公平解决,不能因人多势众,搞以势压人。要正确处理少数人与大多数群众的关系。党员应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说话办事,要站在大多数群众的立场上,以群众利益为重,而不能以姓氏分彼此,划亲疏。凡事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并努力做好亲戚朋友的工作。要自觉维护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那样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权威,不允许在党内、党外搞宗族派性,进行无组织无纪律的活动。党员不仅自己不能参加宗族活动,还要管好自己的家庭,教育好亲戚、朋友和周围群众,并且同那些企图架空党组织、操纵村务的宗族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党员违犯党的规定,参与宗族势力活动,为宗族势力所左右,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情节一般,通过教育改正的,可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四)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
集体上访、闹事,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于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
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党员有权以个人名义或联名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作为公民,党员也有权通过信访、举报机关,向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但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公民权利与认真履行义务、自觉依法办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战斗整体,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顾全大局。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上访;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这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的要求。每个党员都应做到;第一,向上级反映情况、检举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按组织原则办事,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当问题涉及党员自身利益时,要以集体、全局利益为重,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第二,带头遵守信访秩序,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集体上访,更不能去组织集体上访。第三,出现集体上访和发现集体上访的苗头时,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组织沟通,化解矛盾,说服和帮助群众通过正常的途径使问题得到解决。第四,对于少数人利用联名上书诬陷别人,利用集体上访向组织施加压力,搞阴谋活动,要进行坚决斗争。
闹事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参与闹事。少数群众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党员不能参加违反宪法、集会游行示威的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不能参加违反党的民族政策,挑拨民族矛盾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利用宗教狂热,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危害党的团结,扰乱党内正常组织生活秩序的非组织活动;不能参加一切扰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破坏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入民主党派
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入民主党派。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积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健全、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制度,对个别适合做民主党派领导工作的中共党员,在民主党派要求和同意的前提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加入民主党派组织,调到民主党派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