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峪村这路边的7户人家属于李家弯组。
胡智在第一户屋前停车,指示桃子、老张下车,他们从这头开始访问。
他继续骑车前行,至最后一户房屋前停下车。他计划分二头开始调查,这样节约时间。
胡智、小覃走近这户人家,发现堂屋内一个中年妇女正在给一个3岁左右的小姑娘穿衣服,一位中年男子坐在椅子上抽烟。
小覃上前介绍道:“这是乡里的胡部长,找你们调查一个情况。”
“哦,胡部长呀,请坐请坐。”中年男子道。
“昨天上午10点~下午1点之间,你们发现一高一矮2个16岁左右的男伢儿经过这里没有?有个矮个子手中拿了一把伞。”
中年妇女道:“我在家里带孙女儿,没有注意。”
“我看见2个男伢儿在“老歪”的商店里买饼干吃了的。”
中年男子道。
“你说说具体情况。”
听到这情况,胡智心中一喜,急忙说道。
中年男子道:“我昨天上午去‘老歪’的店里买烟,刚到,就遇见2个男伢儿从店子出来,他们手拿着饼干,好像有一个腋下夹着把黑伞。”
“你认识他们吗?”
胡智问。
中年人道:“面熟,不认识,好像不是我们村的。”
“老歪的店子在哪儿?”
胡智问。
中年人指着桃子调查的方向说道:“就在从我家算起,过去第4户人家,‘老歪’家里开了个小卖部”
“谢谢啦。”
胡智、小覃走出这户人家,推起自行车车朝“老歪”的小卖部方向走去。
走进小卖部内,他发现桃子、老张已经在里面。
老张朝胡智点点头,随后走出店子。
“查出来了。”
“这2个伢儿都是毛牛湾组的,高个子是张老三的孙儿,矮个子是李华儿的幺儿。”
老张边走边向他说道。
胡智心中一喜,对老张道“你带我们去抓人吧。”
“嗯。”老张点头道。
传唤二位少年很顺利,胡智核查他们俩人年龄时却大大出乎他的意料,万万没有想到高个子张大宝不满16岁,矮个子李军却已满18岁才过3天。
胡智在李军家找到那把黑色弯把雨伞,他们押着二人,与张老三一同来到了派出所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张老三要求同来,胡智也没有表示反对。
在办公室,桃子、胡智分别对李军、张大宝进行一番教育后,二人痛哭流涕,瑟瑟发抖。
也许是从来没有经历见过这种场面吧,他们绝对没有想到为5元多钱,派出所第二天就找上了门,后果这么严重。
胡智与小郭在司法所办公室讯问张大宝。
张老三坐在一旁观阵,气得他捶胸顿足。
他平常最疼爱这个孙子,连名字都是他起的,是他的心肝宝贝。他没有想到大宝这么不争气,惹了这么大的祸,让他脸上无光。
他几次冲上去要揍张大宝,皆被胡智拦阻。
“你再这么激动,不听劝,我就把你赶出去!你影响了我们工作。”
胡智对他训斥道。
“胡部长,我心里气!我恨铁不成钢!”
张老三坐在一旁再无言语,咬牙切齿。
胡智开始讯问,并同时作记录。
张大宝坐在对面一个方凳子上,瑟瑟发抖、泪眼汪汪。
对于胡智的提问,他有问必答,态度是出奇的好。交代作案经过与被害人基本上没有出入,也恰如胡智当初分析一样。
“你们俩当时怎么想到找爆米花老头要钱?”
胡智问。
“我没有吃早饭,李军找我玩,我们发现一个的老头在组里爆米花,响了几炮,老头身上应该有钱,老头个矮体瘦,我们2个人不怕他。我说;‘等会儿我们去前面没有人的路上等他,再动手’,李军就答应了。”
张大宝哭泣着,边说道。
“你们拦住老头后说了些什么话?
胡智继续问道。
“我们俩从后面拉住板车,不让老头走,老头停下,我说:‘我没有吃饭,借几元钱。’老头说:‘不给钱’。李军就拿起弯把雨伞,用伞尖戳他的喉咙,说:‘不给钱,试试!’,我也说过。老头就给了我们5.4元钱。”
张大宝交代道。
“这5.4元钱你们怎么分的?”
胡智问。
张大宝哭泣着说道:“我们没有分,我们俩到前面一家商店买了2盒饼干吃了。”
胡智继续问道:“你今年多大了?”
“我满16岁还差一个多月。”
张大宝回答道。
做完记录,胡智将记录递给张大宝看,他看过后说:“没有出入”,后签字、捺印。
张老三也在记录上签了名字。
胡智将张大宝送进候问室后,将张老三叫进司法办公室,询问他关于张大宝出生时间,作了记录材料。
胡智回到派出所办公室,见桃子他们已经讯问完毕。
桃子将他讯问李军的记录材料交给胡智,他发现李军交代的基本上没有出入,只是具体细节不详细。
他要小覃将李军提出,后作了补充讯问。
李军、张大宝用暴力“借”了李老头5.4元买饼干吃的案件就是一个标准的抢劫案,是共同故意犯罪,均是主犯。
李军已经满18岁,是成年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负完全刑事责任。
张大宝15岁,他属于14岁~16岁之间,犯8类犯罪之一的抢劫,故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他不满18岁,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胡智学法律的,当然对刑法理论熟悉,对案件定性轻车熟路。
分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理论上可以通过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简单说: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起抢劫案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财产权、生命健康权。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单位。自然人犯罪,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案中李军、张大宝皆符合条件。
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
此案中,张大宝与李军实施抢劫前,进行了预谋、策划,是故意犯罪。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此案中,李军、张大宝抢劫时实施了暴力,言语威胁,抢得5.4元钱。
李军拿着伞用伞尖抵着李老头的喉咙,作了来回戳的动作。二人皆说过:“不给,试试!”意思就是不给钱他们就要用伞尖戳人了。
因抢劫案是行为犯,抢多少钱不影响定罪。实施此行为,符合四要件,就构成抢劫罪。
“明天上午,我和桃子去村里调查证人,小覃负责看人,注意安全。下午我们带人到局里汇报,办刑事拘留证后送人到看守所。”
“好吧。”桃子、小覃答应道。
胡智拿出弯把雨伞,发现伞把是一个塑料材料做的,呈弯钩型状,伞尖部分是铁制,上面镀有白色金属,很亮,顶部很尖。
他朝墙上试戳了一下,即刻出现一个小洞。
“哈哈哈!难怪李老头怕,戳中了可能是不好受。”
胡智笑道。
“桃子!你等会儿拿这把伞去丽丽照相馆拍张照片。”
“嗯!”
小覃道。
胡智看着这把伞,心想如果昨天上午这2个青少年不使用这把伞,仅仅拉住板车,不让李老头走,不使用暴力,不说威胁的话,最后李老头还是给了他们5.4元钱,这种情况该怎么定性?
他在心里分析,很专注。
应该是一个治安案件,符合强拿硬要的情形,属于寻衅滋事吧。
他想起幼女之殇,她的生命在她爷爷心里仅值3000元,因为只有她死了,爷爷才有抱孙子的机会。
这案子,张老三当了爷爷,对孙子是万般宠爱,视若心肝宝贝,却对他缺少教育,放养。小小年纪竟敢拦路抢劫,胆大妄为,走上了犯罪道路。
重男轻女,即使是得了儿子、孙子,结果成了逆子、贼子、犯罪分子,那又何如?
悲哀!
悲哀呀!
胡智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