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宪法_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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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出现过四种不同阶级专政的国体,即四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亦即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质上是一致的:(1)二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2)二者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二者的国家职能并无本质差别;(4)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消灭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没有对人民的广泛民主,就不能形成对敌人的有力专政;没有对敌人的强有力专政,也就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三)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要由工人阶级领导,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和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而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三个方面来实现。

(四)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是劳动者阶级,这两个阶级占我国人口总数的90%以上,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力量。农民阶级始终是工人阶级的天然同盟军。工人阶级只有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才能彻底实现自己的任务;而广大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才能求得自己的翻身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我们应不断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

(五)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统一战线是变化、发展的。在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广泛的联盟。它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由内地范围内全体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人组成。在全国设政协地方委员会。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革命经验的总结,是在我国革命与建设事业中长期行之有效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就国家生活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和各界民主人士进行协商;促进民主党派的领导积极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方面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议,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或政治制度,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便于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它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民代表有权就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发表意见,并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人民代表有权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就保证了我国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利将自己满意和信任的公民选为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有权依法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依法决定本地方的各种重大问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报告工作。通过人民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通过的宪法、法律和决议,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群众贯彻实施。这就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全面地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基本形式。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达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界代表构成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体现我国阶级、阶层和各族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在我国,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同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城乡之间以及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着不同的比例。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在我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的选举采取秘密投票的方法进行。秘密投票也叫无记名投票,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姓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样,选民可以排除外来干扰,自主地选出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

5.代表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的《选举法》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而且还具体规定了罢免的程序,从而更加确保选举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这是选举人和候选人都能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物质保证。同时,为了保障选民自由选举权利,不受外力干涉,我国《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根据我国《选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的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3.提出代表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而且《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选举

《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对选票进行统计和核对。《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5.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及代表辞职

《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

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同时,《选举法》规定,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表现其国家的整体和局部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它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简而言之,它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统治阶级对国家领土如何划分及如何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其关键在于中央和地方或组成部分之间的权限划分。

现代国家基本上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单一制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全国只有一个统一行使立法权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复合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邦联、联邦等形式。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由历史、民族、国际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4)民族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广泛的自治权。(5)依照行政地位标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它们分别相当于省级、地级、县级。

此外,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但它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四)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我国目前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它是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经济。

集体经济,即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经济。它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采取鼓励、支持和帮助引导的政策,同时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和公平竞争,并加强对它们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它们的健康发展,发挥它们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所谓“各尽所能”,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在其分工的范围内,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贡献力量;所谓“按劳分配”,是指在各尽所能的前提下,由代表人民的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个公民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公民应得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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