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

一、校园内的人身伤害事件

现在学生,尤其是小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件不断增多,这一方面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学校在安排各种学习活动和疏于提醒防范意识有重要关系。日常活动中,人身遭受意外伤害在所难免,作为活动主体,要尽量减少该事故发生的概率,使其降至最低,特别是小学生,学校应当尽量避免安排风险因素高的活动,对必须安排的科目,应当尽到合理必要的防范和提醒。

(一)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承担责任的原则

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四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实质上是过错责任的演变,只不过在举证责任上有所区别。在过错责任中,由权利请求人举证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中,权利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责任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归结原则。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被认为有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很明显,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被采用的。因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扩大适用的范围。对于学校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规定不再要求是适当给予赔偿,而是要求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应当包含故意伤害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引起的伤害。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二)教师职务行为造成的伤害

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出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因而承担民事责任时,学校是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但是,如果教师的行为明显地违背了教育法律中对教师行为的规定,或者教师的行为是很明显的渎职行为时,学校对此不承担责任,教师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同学之间的人身伤害

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简单地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一些同学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过失,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开过了头。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打架斗殴则是更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有一些同学或朋友之间产生矛盾,不是通过学校、家长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报复,故意殴打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小孩受到殴打,往往会将整个家庭牵涉进来,受伤害的一方家长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找学校、报警,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校中,原本是同学之间很小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不采取恰当方式处理,仅凭“哥们义气”,不分是非、盲目帮忙,共同殴打他人,不仅会被学校处分,还有的甚至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如果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对待同学都能够做到宽容大度、互谅互让,相信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请记住高尔基说过的一句话:“每一次的克制自己,就意味着比以前更加强大。”如果我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不好的语言和行为,那么就会减少很多的麻烦,自己也能不断地走向成熟。

二、校园内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学校是人群高密度集中的重要区域,学校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的食品卫生安全,对师生的身体健康和

校园的平安和谐影响巨大;学校也是广大青少年学生接受知识教育、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场所,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的快慢,食品卫生环境整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学生良好生活习惯的教育形成,也反过来促进家庭饮食生活行为模式的转变。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学校要依法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学生要到正规商店里购买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三)谨防食物中毒

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5)使用了腐败变质的原料;(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7)误用有毒有害物;(8)不适当的贮存;(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10)个人卫生素质差。

我们对一些没有吃过的食物感兴趣时,要仔细了解食品介绍,通过阅读食品标签了解产品信息,如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食品生产原料、是否含有添加剂等,警惕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介绍的“三无产品”,要购买食品标签完整的产品,避免食用不健康的食品,如果对有些食品心存疑虑,要及时征求父母、老师的意见。如果不小心食用了不健康食品,包括吃了小作坊、路边小摊不干净的食物,要随时关注自己身体情况,如有不舒服感,及时去医院检查,避免食物中毒。

各种剩菜应尽早放入冰箱冷藏,再食用时应彻底加热,这是消除微生物的最好办法,剩菜在贮存时微生物也许已经生长繁殖,因为适宜的贮存仅能减慢微生物的生长,并不能杀灭它们。所以饭菜应尽量当餐食用。彻底加热是指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至少达到70℃以上。通常情况下,这样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但是新鲜蔬菜最好不隔夜、隔餐食用。各种叶菜尤其如此,如白菜中含有大量的硝酸盐,吃剩的白菜经过一夜后,由于细菌的作用,无毒的硝酸盐会转化为剧毒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可使人体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慌等中毒症状,亚硝酸盐还是一种致癌物质。

三、校园设施安全

每一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就读于校园设施好、校园环境美的学校,但是,有些学校由于硬件投入不足,对有些设施没有及时维护,或者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出现窗户坠落、护栏脱落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从事教学和接受教育的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为防止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对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学校上级机关、有关房管部门的主管人员。(2)行为人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主观上是过失。(3)必须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这里所说的“校舍”,主要是指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实验设备、体育器械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是指明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上级领导报告,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很多,现有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的已十分陈旧,但由于资金有限,非主观愿望就可以改变现状。立法时充分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本罪打击的重点是那些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学校的危房及存在危险的教育教学设施,漠不关心,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自己不能解决也不向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的行为。(4)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这里所说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发生校舍倒塌、设备仪器爆裂、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只是发生校舍倒塌、教育教学设施遭到破坏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则不构成本罪。

(二)需要分析学校的责任

在校园设施造成事件中,包括设备的失修、管理的疏忽、防范的缺失,一般都是学校的管理不当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包括赔偿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有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作为学生,也必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远离高危物品,不要去触碰标明“危险”标志的物品,如果发生停水停电等情况,不要擅自行动,而要报告给老师,由老师请学校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要远离偏僻角落,偏僻的地方容易被忽略,其设施更容易陈旧老化,如果在玩耍中靠近这些角落,要及时离开。如果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告诉老师或者家长,由老师和家长向学校反映。请记住,对安全隐患,不能漠不关心,关心别人就是关心自己。

四、高空抛物的危害

在城市里,包括在校园里,高楼林立、人群聚集,我们穿梭于楼群当中,经常会遇到高空抛物的事情。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且不说玻璃窗、花盆等大物件,哪怕是一个小茶杯,也严重威胁着路人的生命安全。一旦有高空抛物现象,面对一栋大楼,怎么来确定谁是抛物者呢

?不能确定抛物者,怎么来找到承担责任的人?如何来保护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呢?对此,法律有专门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却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教育暴力造成的伤害

青少年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身体和心理都应受到保护,但在“严师出高徒”“戒尺出人才”等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下,老师用体罚形式来对待一些不听话的学生还比较常见。如何看待老师的这种处罚,关键看老师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的底线。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明确指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平等对待学生,是指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而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学生在智力、能力、性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很大,他们不应该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欠缺而受到他人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教学就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教师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只面向少数学生的教育方法其结果只能是使绝大多数学生体验不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失去学习的兴趣,丧失学习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针对这一现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行为除了罚站、罚跪、罚跑、罚面壁、罚体力劳动,还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等变相体罚,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处罚更易伤害学生心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所以,作为青少年同学,一定要认识到老师的行为也是受法律约束的。一旦受到老师的体罚,务必要及时告诉父母,并去医院做详细检查。在做出诊断和治疗之后,可以拿着诊断证明前往学校与老师和校领导进行交涉,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如果学校不及时处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赔偿医疗费用。作为父母,也要随时关注孩子回家后情绪的变化,因为有些学生受到了老师的体罚是不会主动告诉父母的,这就需要家长细心观察,和孩子多交流沟通,了解是否在学校受到体罚特别是变相性的体罚,因为变相体罚容易留下心理阴影。

但是,我们也不能将体罚问题过度夸大和泛化,既要强调老师要用情感而非暴力去管理孩子,同时也要看到必要的管理是有助于教学的。教育,就是既要教,又要育。老师的育可以严格,但不能严厉,如果把老师的什么行为都视同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这也不是教育的目的,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帮助。

法治小故事

各国解决校园暴力出奇招

在很多国家,校园暴力事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怎么解决,各有各招。

美国

对于美国来说,最惨烈的校园暴力事件莫过于发生在2007年4月份的弗吉尼亚理工枪击案,该事件使校园安全问题得到空前的重视。此后,美国在校园安全问题上走上了一条力图“防患未然”的道路。

校门安全保卫严格。虽然绝大多数中小学的校园都没有围墙遮挡,属于半开放的状态,但是美国的中小学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其实很严格。在美国许多地方,要进入幼儿园和小学,必须先按门铃登记。外来者在学校活动的时候必须佩戴标明身份的标志,如“家长”“志愿者”等。在孩子放学的时间段内,学校附近一般会安排交通协管,帮助维护秩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学校也随时会对家长进行安全提醒。

警犬陪学生上课。美国的中小学安全问题比大学更为突出,尤其是在贫民区。如果拜访这些学校,就可以看到有些校门口安装了类似于机场的金属探测器,如果学生携带了武器进入校园,就会被搜出来。有些时候警察也会突击搜查校园。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各州就建立了校园警察。大多数综合型大学或学院都会在学校范围内建立完备的校园警察机构,而校园警察会行使与真正的警察同样的权力——可以携带枪支和拘捕犯人。一些中小型学校则会与一些提供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司签订契约,聘用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保安人员)来保护他们的师生员工。这些“私家”警卫人员也被允许携带警棒或者泰瑟枪(电棒)。

德国

学生学太极防身。德国的学校也面临着校园暴力和好斗学生不好管理的问题。为此,有些德国学校别出心裁地想出了貌似有些矛盾的点子——让学生们学拳击、太极,以此提高学生的自我防卫能力,也让他们在游戏中学会遵守规则和尊重他人。

德国要求所有学校要安装警报装置,一旦发生险情,将发出警报信号。在德国波茨坦市,每位老师都可以在险情发生时通过手机启动特定号码,激活警报系统。

而现在他们有了更好的办法,365校园平安卡是一款专门针对校园学生安全而设计的报警保卫系统,如果孩子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只要长按“sos”按钮,就能发出一条求救短信至家长的手机上,紧接着会有一个由平安卡自动打给家长的电话,接听后家长可以听到平安卡周围的一切声音,但平安卡不会有反应,另外还会收到一条定位的短信,说明孩子平安卡所在的具体位置。只要孩子学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这个功能,以及如何使用,那么一旦孩子遇到如绑架、拐卖等突发事件,他们佩戴的校园平安卡就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日本

“妈妈特工队”成守护神。近年来,日本各地发生多起幼童、小学生和老师在幼儿园、小学的校园里被非法闯入者杀死或杀伤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的校园凶杀事件导致日本学校不得不开始更加注重自身的安全,走向封闭。

从幼儿园开始,日本就有辖区派出所警察定期到学校巡查、开讲座,并通报近期治安动态,以加强对犯罪的威慑,增加孩子、家长和老师的安全感。校园门口配有校方的警备员、保安,在学生上下学时在校门口、交通路口维护孩子们的安全。

此外,日本的一些地方还组建“妈妈特工队”,取代学校警卫队来保护孩子的安全。

(本章完)

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
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