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组织和成员
组织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骨架,成员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骨干。《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组织和成员,明确了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范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使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委员三者的权力边界更加清晰、权力运行更加规范,为地方党委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提供了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一、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构架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直辖区的代表大会所产生,是党的地方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等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的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由此可见,党的地方委员会既是中央委员会的基础,又是基层党委的领导机关,它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我们党就注重地方党委建设,经过9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构架。
第一,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地方党委的前身是地方执行委员会,这一提法最早见于中国共产党一大的纲领中。1921年11月,中共中央局通知各地区成立“区执行委员会”。截至1921年底,全国成立了中共湘北区工作委员会、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中共北京区执行委员会和中共上海区执行委员会等。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将区委改为省委、地委改为市委或县委,并规定:党的组织系统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组成。这样,地方党委的设置、组成、职权等得以明确,也标志着地方党委制度的正式确立。据此,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湖南省委、广东省委、江苏省委、浙江省委、四川省委等先后成立。土地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设立了特别委员会(或称特别区委),领导各地开展武装斗争。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在边区和抗战根据地设立相当于省的边区委员会、区委会,在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如陕甘宁边区党委、冀南区委等。七大党章明确了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八大党章对地方党组织的设置做了调整和改进。八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地方各级最高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此基础上,八大党章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任期、职权以及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等。党的十二大章程进一步明确: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这样,地方党委的建设得到进一步规范。1
994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地方党委及其委员的产生、常委会及其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等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1996年4月,为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然而,该条例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基于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高度,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按照中央部署,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承担条例修订工作,于2016年1月4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新条例新增“组织和成员”一章,对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作了详细规定。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党的地方委员的组织架构是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直辖区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及其直属机构的设置,还包括党的领导机关的派出机关。
(1)办公厅(室)
办公厅(室)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综合办事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领导机关各项决定的情况,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机关汇报和报告;处理往来文书,承办各种党务工作公文,包括党内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以及起草领导人讲话和各种总结、报告等;辅助党委处理日常活动中的党务事宜,承办会务工作,处理来信来访等;协调党务工作机构中各级党组织和各个工作部门的关系;辅助党委工作中的行政、后勤事务;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组织部
组织部是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其具体职责为: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费管理、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方面进行指导、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等;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对中央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换届、调整、任免等提出建议;对同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指导分级分类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合作交流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有关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同级党委对离退休干部进行管理,包括相关工作政策进行制定和宏观指导,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等;完成地方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3)宣传部
宣传部是地方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为:指导本地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宣传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宏观
上指导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规划和部署地区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协同和会同组织部对宣传文化系统的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联系宣传文化系统的知识分子,并做好他们的工作;做好宣传文化系统的舆情信息工作,提出宣传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和法规,并为地方党委的决策和指导全局工作提供舆情信息的服务;负责本地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调研,提出政策性的改革建议;完成地方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4)统一战线部(统战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简称统战部,是地方各级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它最早成立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当时主要负责与国民党的联系和谈判。时至今日,其职能扩展为: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检查统战政策的执行情况;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香港、澳门地区统战工作方针和政策的调查,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联系并培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完成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5)政策研究室
政策研究室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政策咨询机构,其职能是根据党中央的大政方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发展政策,并负责起草地方党委的主要文件、草案、报告等。主要表现为:根据党委的指示,起草、参加起草或组织协同有关地方和部门共同起草、修改同级党委有关重要文稿;根据党委的意图和部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组织力量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党委决策参考;组织转型宣传、阐释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文章和著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6)政法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为: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 动;研究制定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调查研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提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建议;监督和支持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组织推动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法律的调查研究,推动政法工作改革;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7)党的地区委员会
十八大党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不是一级党委,其领导成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任命,代表上一级党组织领导一定范围内党的工作,行使上一级党组织授予的职权,其任期与派出它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