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追究责任
习近平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这就明确了追责的重要地位和追责的主体责任。
第一,追责的内涵。
追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追责,《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追责
◇ 违反《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 涉嫌违法犯罪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追责必须注重制度建设。
追责是监督、考核的落脚点。没有高效、科学的追责机制和追责体系,监督就无处落脚,就会成为摆设,就会成为“纸老虎”。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重点和关键就是突出“责任”二字。与“两个责任”相对应,三中全会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指出:“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督难以发挥实效的根本性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制度化、法制化的问责体系,严格
的、科学的问责执行机制,才能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追责必须落实主体责任。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和使命任务。做好追责,是做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最后防线。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追责,关键是责任主体要敢于追责、勇于追责、严于追责。习近平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党的地方委员会追责这一环中,必须注重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建设。习近平同志指出:“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当前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同不敢追责、不愿追责、松垮追责有着必然联系的。
监督和追责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追责的前提,追责是监督的延伸。而科学的考核则是监督和追责的“桥梁”和“中枢”。因此,做好科学的考核,建立科学的监督和追责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是保证党的地方委员会健康、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时代着力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