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是指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确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确定经营范围、履行申报出资义务、申请设立登记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它们都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相关内容。但是二者的角度不同,设立指的是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或过程;而成立表明的则是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企业主体资格的一种状态。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是合法有效的设立行为完成后所产生的结果。若设立行为因为违法而无效或被撤销,将不能导致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原则或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原则,是指法律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持的基本态度或基本要求。

从历史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原则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只要愿意,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特许设立主义。又称法定主义,是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经过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或以专门的法律特别许可。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再采取特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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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准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义,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4)准则主义。又叫登记主义,即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授予企业主体资格。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改变了传统体制下设立企业所奉行的核准主义原则,而采取以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依这一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实行核准主义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均实行准则主义。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规定设立条件的意义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原因在于,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的一项长期政策,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有利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发展中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因素,如: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作风不正;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资金投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生产,浪费原材料、劳动力等资源;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搞违法经营、偷税漏税、职工劳动时间长、安全生产条件差等等。这些都说明,坚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它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目前,有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权利不能正常享有,而其合法权益又常常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例如,有些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网点、场地被侵占,任意向个人独资企业摊派各种费用等。另外,有些“三无”个人独资企业,在损害了其他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利益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个人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严格把好设立条件关,对于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使个人独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能力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可以促进那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发展,调整那些社会不需要的行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转业,取缔那些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3.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的特点是以企业财产私有和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人为其主要标志,其生产资料、产品、劳动所得皆由私人占有,以私人雇佣劳动为基础,生产、经营好坏与私人利益密切地直接地结合在一起,而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是各自独立分散地进行的。这样,某些个人独资企业就会乘国家法制和政策上的暂时不完善、国家和人民的某些困难、改革当中的某些不足、生产和流通上的漏洞等空隙,见利忘义,进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如有的靠关系起家,靠票子铺路等。国家通过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就可以在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进行控制,打击和限制其非法经营,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地发展。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各种要件。这些条件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内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予以变更或免除。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从出生时开始,终止于死亡。我国公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通则》把自然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识别能力的人。

成年人一般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其行为能力依法受到一定限制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类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一种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没有独立意思能力,不能识别行为后果,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有两种类型的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一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我们认为,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一)项的立法原意来看,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民),这是同《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一致的(《合伙企业法》第9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国外,不少国家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设立企业,其行为由其监护人来行使。由于我国监护人制度和监护人登记制度还不完善,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资行为以及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因此,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应当暂不允许这类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法理上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个人投资设立的,投资人不仅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而且一般都参与企业经营,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特别是企业中的重大问题都要由投资人来讨论决定,这一职责要求投资人必须对自己的各种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且能对自己的行为和企业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知道,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条件就是要看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无正确的认识,即有无一定的判断力。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有资格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参加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为自己和企业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不能充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这一限制性规定,对于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我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我国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把投资人限定为自然人,这就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可能,因此,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另外,法律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只能是1个,这就使个人独资企业与由2个以上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和合伙企业相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继承人的未成年人,在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可以依法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因而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重大事务应由未成年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个人独资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符号,各国商法中称为商业字号,简称商号。

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是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符号;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的必要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才能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上所用的字号,它不仅依附于投资人或其他经营者,而且依附于经营活动,只要个人独资企业继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就一直存在,而不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经营者是否发生变化;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财产转让给他人,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仅可以作为区别企业的标志,而且代表了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商业信誉。一个较有影响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容易使社会公众仅凭名称即对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产生信任感,能够为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经济利益;五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受到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名称即取得商号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其名称,也不得使用与已经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1)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原则。

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原则,国际上有以下三种:一是真实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必须以其投资人姓名为字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必须真实反映其营业种类,法国、德国等采取此种原则。二是自由原则,允许使用与投资人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关系的名称,但必须标明个人独资企业的种类,英美法系国家采取这一原则。三是折衷原则,又称有限制的自由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使用与投资人姓名没有关系的名称,但要受法律有关规定的限制,如必须反映个人独资企业种类,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我国即采取这一原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

(2)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构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②字号(或者商号),即构成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标志,是构成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

③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即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营业性质或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④组织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织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厂、店等。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不得使用图形或符号,在我国一般只能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②字号一般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个人独资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并且还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③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并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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