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自律性组织(1)

一、私营企业协会

企业自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作为私营企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目前,我国私营企业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组织形式)尤其需要企业自律。全国各地的实践证明,通过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这种自律性的组织,将个人独资企业组织起来,按照社会团体的特点,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等活动,对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必要性

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同,我国的私营企业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没有设立主管私营企业的专门机关,而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与提供服务。这种管理体制很容易产生政出多门的现象,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从政府对私营企业管理的角度看,迫切需要成立私营企业协会,把单个的、分散的私营企业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

从私营企业方面看,广大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向党和政府及时准确地反映自己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更好地沟通私营企业经营者相互之间的信息,加强与党和政府的联系,他们也迫切希望成立自己的组织——私营企业协会。

(二)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法律依据

私营企业协会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随着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私营企业队伍的日益壮大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团体。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目的,是为了把广大私营企业经营者组织起来,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不断增强他们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克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从而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这就为私营企业协会的成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35条规定:“根据《条例》第5条规定成立的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私营企业协会的性质、组成及其成立的基本程序,为私营企业协会的存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依据上述法规和规章的有关精神,1988年9月,沈阳市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私营企业协会。随后,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私营企业协会。全国各地的私营企业协会在教育和团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发挥联系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社团组织所不能替代的。

(三)私营企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

私营企业协会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它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私营企业协会是私营企业的团体组织。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私营企业是属于企业投资者所有的,私营企业的代表就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就是私营企业投资者的代表,一般是董事长、厂长或经理。但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是以企业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私营企业协会代表私营企业投资者,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与建议,为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私营企业协会是经济性质的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而私营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细胞。因此,服务于私营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协会,自然不同于共青团、妇联、工会、文联等政治团体与文化团体,而属于经济性质的协会。

第三,私营企业协会属于综合性的协会组织。私营企业协会是由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领域的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经营者所组成的。因此,它不同于其他各种专业性的协会组织,而属于涉及范围广、覆盖面大、不受行业或部门限制的综合性协会组织。

私营企业协会的地位,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说明:

首先,私营企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团体法人。私营企业协会作为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既不代表个别私营企业的利益,也不是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

它一经依法成立,在社会活动中就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享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一方面反映私营企业的意志和要求,协助私营企业克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好对会员的教育、引导和自我管理。

其次,私营企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纽带和桥梁。

接受中国的领导,这是我国一切社会团体的首要宗旨。私营经济既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就要接受党和政府的引导、监督与管理,私营企业协会就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了加强对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党和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这种指导关系。同时,政府还可以派工作人员兼任私营企业协会有关职务,参与其工作。这些措施,并不是否认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取消其特点、改变其性质,而是加强党和政府与私营企业的联系,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以更好地贯彻与执行,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私营企业协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要在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障、工作上支持。要及时向协会传达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要求,指导协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协助政府监督管理私营经济的助手作用。

(四)私营企业协会的任务

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方针,私营企业协会的任务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组织会员学习。

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私营企业的政治素质,强化其法律意识及职业道德观念,使其成为自觉的合法经营者。

第二,为会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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