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条

【新《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原《条例》】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释义】本条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这一条属于重申的内容。

《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搞好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是主管方和协管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在工作中应主动交流信息、平等协商、互相尊重、密切合作。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单位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未经主管方同意,协管方不得单独进行考察。

考察双重管理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主管方负责组织考察组,向协管方通报考察意图,邀请协管方参加;拟定考察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后,共同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双方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听取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主管方与协管方对领导干部任免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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