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荐_六、民主推荐第十九条

【新《条例》】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原《条例》】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修订后的新《条例》规定的个人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主要有三种:一是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即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二是参照本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即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三是新增的“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和民意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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