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六条

【新《条例》】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原《条例》】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释义】新《条例》较原《条例》没有发生改变。本条规定的是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该遵循的程序。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依法推荐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党委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大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候选人名单;二是党委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地方党委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大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候选人名单,其工作程序是:(1)地方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提出“各项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名单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人民政府正职候选人建议名单;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上述人选按应选人数等额推荐。(2)地方党委负责同志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议程时,同级党委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一般情况是党委书记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说明”中要介绍: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党委所确定的人事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推荐各项候选人的理由;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建议名单酝酿、产生的过程等。同时,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主席团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说明完毕,党委应向大会主席团会议提供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和各项“候选人简介”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主席团全体成员审议。“关于推荐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可建议大会主席团适时印发给各代表团或全体代表。(3)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地方党委推荐的“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成员根据党委负责人“关于推荐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及党委提供的“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候选人简介”材料,进行酝酿、讨论和表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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