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国两制”的实施,为大陆、港、澳、台提供了相互吸收和借鉴法律文明成果的历史契机
“一国两制”构想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使我国出现了多种法律制度和多个法域并存的格局,与此同时,也为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之间交流、学习法治经验,提供了空前良好的契机。
自从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不同法律文化、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系之间的国家,在法治理念、途径、方式等方面的融合日益加强。这表现在:在法治理念方面,对依良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权的价值取向,如在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方面的适用上达成共识;在法律表现形式方面,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成文法的作用不断增强,数量日益增多,民法法系国家在“二战”以后,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很少采用法典的形式,更多地采用较灵活的单行法,与此同时,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更多地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对抗制度。现在,很多民法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职权制和对抗制往往是结合使用的。在我国的已经形成普通法系文化与传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反映民法法系文化与传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上述趋势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法治文明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它不是哪一种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所以,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我们就具有了香港和澳门之间、香港与大陆之间、澳门与大陆之间在一个国家主权范围
内了解、认识和汲取不同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更为便利的条件与环境。
香港是自由港、金融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地区,多年来的发展使得这一地区的商业贸易活跃,与之相配套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的运作方式、手段极为发达,在政府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惩治贪污、廉正建设方面都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这些正是改革开放仅二十几年的祖国大陆地区应该学习的方面。香港回归以来,祖国大陆不断有政府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士到香港考察学习,在证券业、金融保险业方面聘请香港有关知名人士到大陆担任重要职务,直接参与相应的制度、机制的改革与具体事务的管理,推动了祖国大陆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这些都是相互借鉴法治经验的佐证。
澳门回归前,长期以葡文为唯一法律语言,澳门的整个法律体制的运转几乎全部是通过葡语来进行的。澳门是一个以华人为主体的社会共同体,葡人和土生葡人充其量不过是占这个共同体百分之三的少数,因此,澳门法律的效用与影响也仅仅限于少数澳门居民,即葡国人和土生葡人。这种立法状态大大阻隔了澳门居民的法律意识交流。事实上,澳门所实施的法律,是一种与其人文、历史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葡萄牙法律,许多方面都不符合澳门的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未被澳门华人居民所认同、了解和接受,因此,澳门回归后就需要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和真正能够植根于澳门实际的法律体系以及相适应的法律运转机制。然而,这并不是颁布实施一部《澳
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可以解决的,也不是法律语言的简单转换、外来法的简单转化在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标志着澳门摆脱了以往的外族统治,恢复了民族个性与文化传统,她完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和吸收香港和大陆法治的积极成果,对澳门原有的法律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梳理、调整和修订,进而形成更加适合澳门未来发展的法律文化及法律制度。
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与借鉴有着深厚的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三地都以华人为主,都拥有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拥有许多共同生活方式,所以,随着三地之间以及未来台湾回归祖国后的经济、文化各方面相互交流、影响、渗透、融合过程的加深,主权统一与经济融合必然导致不同法域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的水乳交融,进而开创21世纪中国法治的特色之路。
总之,“一国两制”思想,在充分展示了邓小平同志作为我党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理论家的创新气魄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笔者相信,在我们最终完成台湾回归祖国的过程中,无论是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法》,还是在不远的将来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们必将看到“一国两制”构想闪烁着的更加夺目的光辉。
(此文原载于《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2006年5月已收入国家行政学院主编大型理论文献《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中,并被审定为优秀理论成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