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形成了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根据社会制度的不同,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从当今社会看,世界上主要存在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1949年建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承认并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从1842年英国殖民主义者占领香港后,英国殖民主义者也把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移植到了香港,并且运用这种法律制度统治了香港长达一个半世纪之久,使我国香港地区形成了独特的属于普通法法系(也称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在事实上,我国澳门地区从1583年至1999年12月20日,是在葡萄牙人的占领之下,葡萄牙人用其属于民法法系(也称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调整澳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活,从而在澳门地区也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顺利进行,保证港澳台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平稳发展,保证港澳台人民的福祉,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国内外环境,邓小平同志从历史的、现实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大胆地提出了“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构想。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指出:“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1984年邓小平在会见一个美国代表团时第一次使用了“一国两制”的提法。在“一国两制”思想的指引下,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香港、澳门先后顺利地回归祖国的怀抱,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凡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不相违背的都保留了下来,并且正在发挥着维护香港和澳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平稳发展的作用。现实告诉我们,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会是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和相得益彰,这是中外法制史上罕见的政治法律现象。
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论以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看,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允许一种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而决不允许同时有另一种与之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并存和发展。而我国实施“一国两制”后,一国之内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必然要求和导致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即“一国两制”必然导致“一国两法”。这就突破了“一国一制”的固有理论和模式,形成了在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对立统一,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未来台湾回归祖国后,按照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台湾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仍然保持不变,这将意味着,在21世纪乃至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将长期并存与发展。但是,“一国两法”不仅决定于、服务于“一国两制”,而且为“一国两制”提供法律保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固定化。这是“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国法律制度所发生的深刻的变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