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

一、公权为民所有、所授、所用

任何政党和执政者都必须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应当允许权为民所监、权为民所收。必须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始终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绝不能以权谋私,公权滥用。

(一)让执政者对“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有切身感受——公共权力的真正主人是群众

权力是一种对人财物的支配和控制力量。在现实社会里,政党的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国家政权问题而展开,社会的一切政治现象都是以国家的公共权力为中心,各种政治因素又都是围绕这一中心而分化组合的。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公共权力具有利益属性。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有对社会资源的支配权和分配权,这是公共权力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的根源。公共权力具有可交换性。在具体的权力运用中,权力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务和职位的便利,把公共权力当作可以用来谋取私利的资本或商品。公共权力具有扩张性。正如罗素所说,“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公共权力具有腐蚀性。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会有很强的腐蚀性。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所行使的公共权力,同样是为民所有、为民所授、为民所用的。社会主义公共权力的真正主人是人民群众。其主要特点是:

其一,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代表无产阶级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任何政党都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它代表本阶级来控制公共权力,必然为本阶级谋取利益,它背后所代表的阶级,便成为国家公共权力的实际操纵者和控制者,由显性的人民权力变为隐性的阶级权力,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成为权力的真正主人。“主权在民”虽然也是许多政治学者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论断,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政党和政党掌控的国家机器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一些政党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容易异化为少部分人谋利益的工具,权力的主人已经转移到少部分人手中。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代表无产阶级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由于无产阶级与群众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权力基础既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执政党只是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它拥有的只是一种执行权,而不是权力的所有权,是人民授权委托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党和国家的公职人员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人民才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真正主人。马克思主义政党应当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至于党员和党的干部,按照邓小平的思想,尽管不能完全排除个人利益,但既然是先锋队的先进分子,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是不应当超越社会的平均水平的。

其二,群众对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让渡具有自主选择权。任何权力都有一个获得、认可和有效行使的过程,所谓天赋神授的权力是不存在的。国家的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公共权力虽然属于人民,但千千万万的群众不可能直接调动和控制国家的公共权力,这在技术操作上是行不通的,公共权力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又由具体的组织和个人来主持和操作,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分解成权力机关的权力和个人权力。而人民把管理和控制国家、社会的权力赋予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并不是一种权力让渡,权力的所有关系并没有改变,权力行使者只是代表权力所有者来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基本的权力代表和赋予关系,决定了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在于人民的赋予和认可,没有得到人民赋予和认可的公共权力,从本源上就是非法的,一切窃取的或者骗取的独裁公共权力,都具有非法的性质,或者虽然群众一度赋予某个组织、某个人以公共权力,但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出现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这种权力就必然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得不到群众的继续认可,即使形式上得到过人民的授权和赋予,但本质上也变成了一种非法的权力。因此,执政党的公共权力,必须通过人民选举或者委任的方式来取得,无论从来源上和行使过程中,真正得到群众的合法赋予和认可,这才是党的公共权力合法性的直接基础。

其三,公共权力最终指向是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的基础、来源与权力的目的是统一的,权力来之于民,就应当用之于民。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夺取政权和执掌政权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就是代表人民的意志,通过掌握国家公共权力来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由于执政党掌握的公共权力,是来源于社会和人民的,必然存在着一种责任关系,即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为权力的所有者谋取利益,维护和保证群众的合理要求与合法权利,这也是执政党做到权为民所用所依据的根本法理基础。党要坚持执政为民的价值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最终目标指向也是为人民谋利益,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与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条件下公共权力的最终指向,在服务主体上是高度一致的,也就是说党执好政与用好权在根本价值取向上是统一的。

(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权力观

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目标。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最根本的就是党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切身体会到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就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树立人民意志是权力最高评判者和最终决定力量的观点,摆正领导干部与群众的主“仆”关系,自觉地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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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某些官员搞不清权力的主体是谁,分不清权力到底是谁赋予的,误认为手中的权力来自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是由上级组织或个别领导授予的,于是,权力一旦到手就被他们当作可以随意处置、任意交换的政治收益,由此也就导致一些人拼命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出现两眼向上、不顾群众、唯上是从的不良倾向。执政党的权力到底来自哪里?很显然,权力只能来自群众,且这种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为个人谋私利。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从思想上正本清源,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高为人民掌权用权的认识和自觉性。

要树立行使权力的责任意识。权力与责任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矛盾体,权力是实现责任的手段和工具,而圆满实现责任则是运用权力的目的。没有权力,责任就无法落实;没有责任,权力就不可能得到正确运用。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把公共权力具体到每个领导干部身上,就表现为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就是由一定的职位产生并与其职责相对称的法定权力。职权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伴随着一定职责的,这种职责就是领导干部基于一定的职位、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工作向人民负责,对自己行使权力的后果承担决策责任和领导责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执政实践中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树立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必须坚决破除“官本位”,摆正主仆关系。受“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党的一些领导干部把自己的官职和权位看得比什么都重,生活的全部目的就是做官、升官,不惜一切来谋官求官,甚至跑官要官买官,以为官越大权越大,随之而来的名利也就越大,这种“官本位”思想是对党的性质和宗旨的玷污,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亵渎。古代的有志之士尚能知晓为官“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夥,而耻智之不博”的道理,作为共产党人,更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当大官,千万要防止把升官发财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任何时候都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铲除官本位的意识,就要彻底摆正主人和“公仆”的位置。群众是社会的主人,党的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党员干部没有高于群众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只有确立了对待群众的正确态度,摆正干部和群众的正确关系,克服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才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

树立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必须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监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的问题,也是一个加强党性修养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理所当然要为人民服务。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作为人民服务的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集中体现,是实践执政为民根本价值观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坚强的党性,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国竭力、为党分忧。首先,加强党性修养,必须树立强烈的党的意识,如果没有党的意识,不为党的事业尽责分忧,对党的事业漠然置之,甚至同党离心离德,就不可能去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其次,加强党性修养,必须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确立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思想境界高了,道德修养加强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想得透、看得淡,就会把自己摆在合适的位置上,就能自觉地把精力最大限度地放在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勤奋工作上,而不会去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不会去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民争利、牟取私利。

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有它适用的范围和时效,在其规定的范围和时效内,它就是合法的权力,如果超出了它适用的范围和时效,就会变成一种非法权力。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职权,其边界表现为他们的职责有着一定的范围,因为任何一个领导岗位和领导职务,所承载的职责和权力都有着特定的界限,超出了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要么是越权、要么是专权,都体现为对党和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可以支配许多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可以左右一定范围内的组织秩序和社会关系,特别是权力所具有的利益属性,使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忽视甚至漠视权力的界限,不该管的事情也去管,四处乱伸手,到处兜揽和争夺权利。缺乏对权力界限的正确认识,必然会催生许多跨越权力界限的行为,“有的人,正是从自我放纵到为所欲为,走上腐化堕落道路,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

邓小平曾经说过,“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此,要保证权为民所用,绝不能对权力的行使主体和行使过程放任自流,必须对权力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对于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来说,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要诚恳接受批评,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要克服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认识,明白只要掌握权力就必须接受监督的道理。

(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的制度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执政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还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和监督国家公共权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1.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的制度和机制

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完善权力结构。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要求对各权力主体进行科学的分解和组合,使之处于相互平衡的和谐状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要求科学界定各权力主体的职能和作用范围,明确权力的边界,既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减少权力摩擦产生的成本,控制越权行为。要使权力结构趋向合理、配置科学:一是合理划分党与国家机关的权限和政府内各部门的权力范围,细化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等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政府内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尤其是对交叉领域的权力进行明确划分,改变党委对国家职能机关直接指挥的状况,避免重复行使权力和出现权力真空;二是明确党政领导的职能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将党政领导者的职权和行政行为加以细化和分解,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三是通过立法规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既要防止中央政府过度集权,又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第二,完善权力运行程序。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应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制定出规范的运行程序和明确的工作规则。设置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确保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权力运行的理性化、合规则、高效能。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凡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均应规定严密的运行程序;政府机构应围绕运行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与业务性质,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要细化到行政机构的每个基层单元,使进入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一位行政人员均能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规则,顺利地进入工作角色和工作状态;运行程序一经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遵循。

规范、严密的运行程序是组成权力运行科学机制的重要标志。为建立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当务之急是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在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作出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权力运行在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上时间相互衔接、功能相互协同。

第三,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部分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或者说非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是政党、公民团体和各种利益群体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包括以下三个环节:权力授受过程的制约、权力运行状况的制约和权力行使后果的制约。关键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决策和执行等环节作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确立一套相关的制度来保证决策过程体现科学、民主、开放的原则。各决策机关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二是制定具体的法规和措施,把“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真正落到实处,并使这些制约手段在实践中互相配合,融为一体,构成完整、严密的权力制约机制。三是建立制约权力的具体制度。权力运行过程的执行阶段是最易出现腐败问题的环节,更应加强制约和监督。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深化财税投资金融体制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制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

第四,建立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根本保证。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面,要注意处理好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责任,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及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具体、明确地界定。其次,对权力运行过程中超越权限的越权行为和权力滥用,凡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失误惩罚机制。再次,对权力运行中的行政执法行为,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失误谁受罚的原则,建立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纠错机制和预警机制。现有立法尚未建立起权力运行自动纠错和责任追究系统。因此,要制定、完善有关立法,形成一套涵盖全面、规范有力的法律制度。

2.建立完善权力监督的制度机制

从各国政治实践来看,构建一套科学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建立一套比较合理的权力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又在体制内引入必要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现在可以从以下方面推进:

第一,健全党内的权力监督机制。进行权力监督首先是进行党内监督,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等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经集体讨论的程序,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大力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形成党内情况上传下达的畅通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二,健全专门机构的权力监督机制。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是进行权力监督的专门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也肩负着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的职能,调动和协调这些权力监督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保障。为此,要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权力的监督,通过实行代表质询制、代表视察制、提案答复制等制度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授予机关的监督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增强这些专门机构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

第三,健全法律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机制。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标准就是国家法律、法规,只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把权力运行纳入法律的监督程序,一方面,确保权力机关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法的效力范围内约束和监督权力。特别是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避免以公共权力来谋取部门利益和使个人私利合法化。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和健全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健全行政法与行政责任纠错机制,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涵盖范围,把党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监督和约束之下。

第四,健全人民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一是建立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民主监督的要点在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把党和政府的用权行为纳入人民的视野,利于群众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民主监督还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完善来信来访的受理形式,建立立体的受理网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民主监督还要建立保护监督人利益的机制,保证行使监督权的群众不受侵害,不遭打击报复,同时也保护领导干部不受诬陷。二是发挥舆论监督的有效制约作用。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民主监督的舆论氛围,发挥新闻媒体在权力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形成对权力行为进行及时

反映、有效制约的民情压力和舆论力量。三是拓展民主监督的时空领域,保证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人民的监督便跟进到哪里,监督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避免以工作职权为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谋取私利。

3.“打铁还须自身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还须自身硬。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加强党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特别是要提高全党的执政本领,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根本;要理顺党的执政体制,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关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条件。

第一,提高全党的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本领,就是要提高制定和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本领。对于执政党来说,能否促进社会发展,能否代表和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归根结底,都取决于党能否制定和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党来说,要制定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不容易,要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就更不容易。它客观地要求党,既要能够正确地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客观规律,又要能够正确地把握群众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还要能够正确地把握和处理国内的政党、国家政权和群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党来说,能够制定和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确是一种硬功夫,是一种真本领。

要提高全党的执政本领,关键在于提高全党的素质。现在全党有8500多万党员,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大部分处在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位置上。党的执政本领的高低,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弱,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这千百万党员的素质决定的。提高全党的素质,对于党的高级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广大党员来说,由于各自所肩负的职责不同,应分别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对党的高级干部来说,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要具有开阔的眼界,熟悉国情,了解世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开拓前进;要具有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要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讲究领导艺术,审时度势,驾驭全局,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要具有优良的作风,廉洁勤政,艰苦奋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谦虚谨慎,联系群众,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群众的利益;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前进,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要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要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对广大普通党员来说,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要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党的执政方式,是指党为实现执政目的和作用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要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就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基本方略。着重实现好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实现由执政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转变。在党执政以后,党、国家政权、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由党领导国家政权,再由国家政权去组织和管理社会,从而最终实现党对整个社会的领导。然而,在党执政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党却采取了直接组织管理社会的办法,实际上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这与党长期所采取的“一元化”的领导方式有很大的关系。这种“一元化”的领导方式,使各种权力都集中于党,权力过分集中,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的“一元化”的领导方式,产生于党所处的战争年代,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强化,在“**”中发展到极端。可见,它的影响时间相当之长,影响程度相当之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这种领导方式才开始有所改变,特别是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但在人们思想上和在实践中,过去的做法和影响远未消除。必须明白,虽然党是执政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核心,但并不等于由党去直接组织管理社会。这是有害的,也是长期行不通的。今天,执政党建设的方向,就是遵循执政规律,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统一起来。党不再直接组织管理社会,而由国家政权去组织管理社会,这样做是符合现代执政党运作的普遍规律的,也并不会把党的执政党地位架空。相反,这样做可以使党摆脱具体事务的干扰,集中精力抓大事,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更好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更好地凝聚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这才是执政党最恰当的定位。

二是实现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向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的转变。党具有依靠党的政策实现领导与执政的传统和习惯。在革命战争年代,实现党的领导就是靠党的政策。在党执政后,随着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党的执政方式就面临着转变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在执政实践活动中仍然沿用了主要依靠政策的办法,把党的政策作为党的主要执政依据。在今天实行依法治国的历史条件下,就必须实现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向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的转变。为此,既要看到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二者体现的意志和主张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意愿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另一方面,二者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具有很大的区别。党的政策只对全党内部的组织及其党员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具有号召力和指导性,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对所有社会组织和成员包括执政党、国家政权在内,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全社会必须遵照和执行。法律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党在执政的过程中,要努力实现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向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的转变。从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转变到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并不会减弱党的政策的影响力,并不会削弱党的执政地位。相反,由于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它使党的政策更加具有影响力,使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

三是实现以人治为治国方式向以法治为治国方式的转变。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实质上就是处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实现以人治为治国方式向以法治为治国方式的转变。同样是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人治和法治存在巨大的差别。所谓人治,主要是指依靠少数领导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所谓法治,则主要是指依靠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人治往往与专制相伴,法治总是与民主相连。人治和法治的对立,在于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与领导人的意志的位置具体怎么摆的问题,究竟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服从领导人的意志,还是领导人的意志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人治把领导人的意志置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之上,而法治则是把领导人的意志置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之下。法律屈从于领导人意志的便是人治;领导人意志必须遵从法律的便是法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治和人治二者必居其一。应该看到,由于中国封建专制的历史悠久,人治的思想对人们影响很深,加上中国现行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因此,在我们的国家里,在党内,人治的治国方式还有一定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下大的决心和功夫,实现以人治为治国方式向以法治为治国方式的转变。

二、民主权利是群众当家作主之基

民主权利是人民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当家作主之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归根结底是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基础的,又是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标。从这个意义上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加强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就是支持群众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平等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管理和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就是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完善人民民主制度,主要指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此之下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等,更多地是立足于法制环境中对民主运行程序和操作规范的界定。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权威,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不可能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

1.健全执政体系

健全党的执政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执政党、国家政权、参政党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处理好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党能够保障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环节,也是党能够执掌好国家政权的内在要求。党与人大的关系,也是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首要内容。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由党与人大的关系所派生出来并受其制约的一种关系。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关键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正确与否,关键在于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是否正确。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正确、有效的领导。

在当前,正确处理好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关键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党要加强对人大的领导。关键在于党如何正确地对人大进行领导。一方面,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以及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而不是包办人大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证人大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保证通过人大来发挥和实现党的执政作用。另一方面,党对人大加强领导的重要方面,是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切实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建设成为宪法所规定的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要进一步密切人民代表与广大群众的联系。人民代表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从而保证人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建立在对广大群众意愿和要求的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二是加强党与人大的协调统一,但又不能合二为一。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对国家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来实现的。在依法治国的历史条件下,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行为规范,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是党向国家机关推荐的重要干部,也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最后确定。近些年来,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该地的党委书记担任的做法,这对于加强党与人大统一协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努力避免出现新的党政不分。三是党要通过人大而不能越过人大来领导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一种间接的领导,而不是直接的领导,党必须通过人大而不能越过人大来领导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从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关系来看,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它们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直接领导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而不是各级党组织。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要定期地向人大报告工作,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而在实际工作当中,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遇到重大问题时,更多的是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这实际上等于向同级党委负责。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大多数通过政法委)直接介入司法机关工作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因此,必须解决好党通过人大而不能越过人大来领导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的问题,这是正确处理党与人大关系的内在要求。

2.完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是权力过分集中,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党、政党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这使得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事务的管理等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真正起到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就要努力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不断强化其立法和监督功能、加强其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项职权,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从当前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优化选举方法和选举程序,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选择性,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三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在实践中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人大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四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具有监督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职能,但由于人大及其常设机构没有事实上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其主要负责人往往不能参与同级党委政府的核心决策,难以拥有监督权威和强制约束力,容易使人大监督工作难于开展或流于形式,这就需要在制度和体制上理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党委、政府机关的关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功能。

3.完善基本政治制度

在中国的基本政治格局之中,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核心力量,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关系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相互关系,会影响到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实施,影响到人民主权的表现形态和实际效果。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把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执政党坚持执政为民的价值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具有更为直接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由于社会地位、职业性质、部门差异、收入差别、社会资源占有状况等因素导致的社会差别仍然存在,社会阶层和社会利益团体仍然存在。这样,人们的政治诉求和利益内容便存在差别,在客观上就需要有一定的政治组织来表达存在于社会不同层面的人群的意志和愿望,实现他们当家作主的权利,需要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的资产阶级政党不同,它们只是代表本阶级谋取政权的选举工具,通过竞选把本党领袖送入议会或者政府,政党的基本职能便已经完成。而中国的政党制度下,共产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领导核心,对国家政权机关实施直接的领导,国家的重大决策首先由党的代表大会或者中央领导层来作出决策,再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由行政机关去具体执行。实行这一制度,其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帮助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参政党,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来达成一致、形成共识。

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首先要以法定形式确定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为各民主党派提供更多的机会,实现其积极参政议政的愿望,通过探索和制定相关的规则措施,拓宽渠道,把各民主党派的愿望与要求整合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其次,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执政的共产党在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时,应把他们看作是平等的政治伙伴关系;在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时,应把他们看作是参与执政的关系;在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时,应把他们看作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再次,要积极探索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新形式。要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渠道和形式,定期召开由各民主党派参与决策的民主协商会,重大问题的交流会等,以便共商国是,逐步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化、法律化。

(二)扩大基层民主

推动基层民主,保证人民在基层政权建设中的主导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选举权等,是维护人民权利,实现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的基础性内容。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建设,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真正使群众能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基层民主是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实行直接民主,依法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基层民主可以提高民主素质,增强民主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党执政为民、为民掌权用权的价值观落到实处。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让群众参与和决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特别是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运作的不断规范,基层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必将使基层民主得到更快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扩大基层民主,应以民主选举为起点,实现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选举权是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能不能实现科学、充分的民主选举,对人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起着决定作用和先导作用。在基层民主建设中,落实人民的民主选举权,要真正体现群众的意愿,要真正体现竞争性、选择性,要科学规范选举的形式和操作中的技术问题,对候选人提名、组织竞选、候选人名额的分配、候选人产生的比例等等,都要有一个合理的科学界定,形成健全的制度和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民主选举程序,从提名候选人、酝酿正式候选人、候选人介绍、选举的程序、等差额选举结果的统计等程序上,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建立科学的民主选举结果分析机制。虽然中国的民主选举参选率和投票率都非常高,但这种选举结果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的声音、反映人民的意愿,特别是在选举制度、机制、技术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选民对候选人缺乏足够的、全面的了解,导致许多地方的基层民主选举只是走走过场,使民主选举的结果未能真正反映出人民意志。

扩大基层民主,要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

主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坚持和完善乡村集体企业厂务公开;医院、学校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也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凡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土地征用与补偿、农村税费改革、退耕还林还草、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等,一定要坚持公开,让村民知情。对于那些搞不公开、假公开以及继续“暗箱操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开展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党员、干部制度,民主评议行风制度等,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人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完善群众参政机制

群众参政机制包括间接参政机制和直接参政机制。间接参政机制,是指群众不是直接参与政治运行、政治决策,而是通过自己的代表参政,间接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从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参政机制、民主党派参政机制、群众团体参政机制等。直接参政机制是指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呼声,是群众当家作主的表现。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参政机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各级人大代表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以及通过人民代表的工作,来实现着广泛的群众政治参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工作机构。这一特征,使它与群众的政治参与直接地融合起来。对人民代表的普选是当代中国规模最大的选举。为了保证人民选举出的代表能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人大代表应当由人民选举,向人民负责,并由人民撤换。人民代表应通过各种制度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如代表持证视察制度,代表接见选民日制度,代表对原选举单位的述职报告制度等,这些都是人民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应当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

2.完善民主党派参政机制。中国的各民主党派是代表社会主义劳动者、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代表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党。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中,民盟、民进、九三学社、农工民主党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知识分子本来就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明显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政党;民革主要是代表原来的国民党左派以及和国民党有联系的人士,现在还包括他们的一些子女,其中很多人也都成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也有一部分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民建原来主要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私营工商业者,其中大部分人也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致公党主要是以华侨为对象;台盟主要是台湾籍的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不存在根本利益对立的阶级,但在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劳动者内部还有不同的阶层、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内部各阶层、各群体之间还存在着具体利益和要求的差别。中国各民主党派目前就是代表不同阶层或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民主党派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化的参政渠道,包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在各级政府机关中担任职务;通过人民政协组织参政议政等。

3.完善群众团体参政机制。中国的群众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宪法和有关法律为根本准则组织起来的,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层面的群众利益与要求的一种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团结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在中国,工会、共青团、妇联是重要的社会群众团体,他们都有各自的具体利益,需要通过各自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成为广大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包括:政府有关工作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政府有关文件应同工会联署发布;政府指定一位负责人联系工会;政府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等。除此而外,各种新的社会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党组织要与时俱进,关注和引导这些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党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团结群众中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4.完善群众自治组织参政机制。中国从1987年开始的村民自治成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伟大新起点,村民自治归根到底是要求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大事,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通过自治,提高了农民的政治素质、政治能力和政治信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是群众广泛施行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但同时也要看到,民主意识、民主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基层民主自治要在党的领导下,扎扎实实推进,确实提高民主自治水平。

5.完善咨询、智囊组织参政机制。当今世界,咨询、智囊组织参政机制是知识分子参政的有效机制,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智囊人物的咨询作用,咨询机构在西方称之为“头脑加工厂”,他们对政府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他们的才智、经验是科学决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党和政府对咨询、智囊组织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力提倡知识分子积极参政,完善各类咨询、智囊组织,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

6.完善大众传媒参政机制。在现代社会,最具效力和最具规模的舆论性媒体是新闻、出版、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中国宪法规定了中国群众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使群众通过传媒参政合法化。作为群众性利益表达的一种渠道,大众传媒可以使普通群众直接向决策中枢表达要求,这是群众性利益表达的一种比较直接的途径,是广大群众行使自己当家作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大众传播媒介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公开程度大,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施行监督权、批评权,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参政。在坚持新闻党性的同时,增强人民性,使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手机代表的新媒体真正成为反映现实、传达民意的工具,成为吸纳群众参与国家大事的正常渠道。

7.完善其他形式参政机制。在政治参与诸形式中,存在一种非正常的参与形式。主要有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集会等。实践证明,“大民主”作为党的一种领导社会的方式,并没有给国家带来真正的民主,反而严重冲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常运作,扰乱了基本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但是,得到政府批准的游行、集会仍是合法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基本治国方略的背景下,要逐步把这种形式纳入法治化轨道。

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程度,已成为衡量社会政治体系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当前,完善群众执政参与机制,还需要抓好以下环节:

一是落实群众知情权。就是群众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群众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必须彻底破除行政神秘主义色彩,增加政治透明度,实现政治的公开、公正、透明。政府只有扩大政务公开,切实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义务,才能使群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落实知情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要落实群众知情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化,必须改革新闻制度,核心是让新闻媒体拥有知情权和报道权,从法律上保护新闻媒体的消息和信息披露权。

二是提高群众政治参与意识。群众政治参与的扩大有赖于群众素质的提高,群众的责任感、权利感和义务感对民主政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思想、自由观念的生成与增强。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利和自由的积极性,激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要求,另一方面造就了一支从外部约束政府的社会力量——公民社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以儒家政治思想为主线的政治文化传统,在中国群众心里积淀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家庭意识、乡土意识、重礼俗而不重法制、对权力既崇拜又疏远的心理状态、胆小怕事和盲目服从的文化积淀对封建传统意识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根本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更不具备高度民主所需要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中国生产力还不发达,人民生活也不富裕,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文盲、半文盲占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众多的群众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势必影响他们实际参政和议政的能力,因此,加强科学文化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是提高群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基础。

三是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政治参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为了使政治参与更好地发挥正面效应,促进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首先,政治参与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这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其次,群众政治参与必须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巩固。要通过群众政治参与,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真正落实中国现已形成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配套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如选举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法等,保障每个群众选举权的落实,实现基本的政治参与。要通过扩大群众政治参与,改革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通过扩大群众政治参与,健全社会团体体系,发挥他们在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中的媒介作用;第三、群众政治参与要法制化。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案例链接

民主进步中的理性博弈

——广东乌坎事件深层分析及启示

2011年12月,广东陆丰市发生了举世瞩目的“乌坎事件”,一场以暴力反抗基层权力组织的群体性事件,最后以谈判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并于两个多月后,乌坎村村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产生了新的村民委员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被国内外舆论称为“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

一、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

乌坎村位于广东汕尾市陆丰东海镇,毗邻乌坎港为边陲渔村,富甲一方,号称“汕尾第一村”。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

2011年9月21日上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官民、警民之间开始了“拉锯战”。11月21日,400名左右村民再次上访,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锦波、张建成、洪锐潮、庄烈宏等,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被警方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立路障防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了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锦波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下落的争论,使官民矛盾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工作组进驻乌坎,将原来定性的乌坎事件为境外势力干扰修改为村内利益纠纷。乌坎的村民维权行动开始走上和解之路。在随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广东省工作组在乌坎村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并表示将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2012年2月1日,乌坎村迎来了热闹的投票选举日,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作风正派,有能力,真正为村民办事的领导班子。

梳理“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发生过程来看,有较长时间的酝酿、发酵期。早在2009年乌坎村村民就开始上访,但在两年多时间内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矛盾日积月累。

第二,从方式策略来看,群体行为的非理性特征突出。伴随着集会、游行、示威,部分村民采取了打砸、围攻行为,发生警民冲突、形成对峙局面。

第三,从实施主体来看,参与者为特定群体。这一事件的参与者均为乌坎村村民,属“利益攸关方”。

第四,从群体心理来看,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任感明显。这种不满的产生主要基于诉求长期没有得到回应,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二、乌坎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分析

乌坎事件,从根子上说,导火索还是农民利益被侵犯,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贩卖。正如时任广东省省委书记的汪洋所说:“乌坎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经济发展快,开放程度高,社会转型快,流动人口多,目前广东省1.1亿人口中,大概有三四千万是外来人口,由此形成的问题和矛盾当然要比其他地方更为突出。同时,在广东,且不说公民社会,至少民间社会的根基在中国可以说是最深厚的。尤其是在粤东这样的地方,民众权利的意识在历史上就是相对比较强烈的。强烈的权利意识加上有凝聚力量的社会基础,导致民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事件多发。近几年来,乌坎村村民们越来越意识到村干部们正在对村里的土地玩“监守自盗”的把戏,越来越感觉必须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此,出现了维权抗争,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广东省所出现的问题,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警示性,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沿海地区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无疑将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将会对全面改革产生积极影响。

从乌坎事件来看,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当前,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仍然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丧失,民主意识不强,滥用职权,甚至利用手中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对涉及土地征用、工程发包、山地出租等重大事项决策搞“一言堂”“家长制”,明目张胆地侵占集体利益,严重损害村民权益,以至于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乡村专制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导致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众所周知,乌坎村事件也是因为村支部和村委会大肆侵犯村民利益而爆发的。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乌坎村党支部书记竟将村里的几千亩(一说上万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却非常少,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所私吞,十几位村干部都盖起了被村民称为“别墅”的二层楼,村支书也成为一些市府官员的“财神爷”和座上宾。这种“村民被治”和村民利益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实际有其更深刻的制度根源。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对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中,充分尊重和肯定村民自治,支持和帮助村民当家作主,从而也开始调整了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作主的关系。

乌坎事件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起初,他们的工作方向和处理方式事实上没能顺应民意的合理诉求,以致矛盾严重激化。乌坎事件确实经过了一个矛盾长期累积且未能依法得到解决的过程。本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给农民一个认真的交代的,而一些地方政府想得更多的是怎么控制,怎样压住。村民从2009年6月21日就开始向上反映村支部和村委会大肆侵犯村民利益问题,如果在这两年多的时间内,陆丰、汕尾的有关部门和官员,能够“以民意为重,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对待乌坎村民的合理诉求,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解决乌坎的实际问题,多进行解释沟通工作,事情或许就不会脱离理性的轨道,打砸工厂等一系列事件或许就不会发生。但地方政府面对群众“惩治贪官、退回赃款”的合理诉求,不是迅速调查、惩治贪官,而是以拖待变。待矛盾激化后,汕尾市政府又公开把乌坎事件定性为有境外敌对势力策划操纵,使整个事件性质发生了变化,迅速升级为“敏感事件”。但乌坎村民敏锐把握了这一危险的趋势,喊出了“拥护中央”“维护权益”的口号,实现了乌坎事件的“去标签化”。惯用的维稳思路在此次事件中遭到颠覆。在此环境下则要求党政部门顺应“市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善对民意、顺应民意、润滑矛盾,促进事件的解决。

三、乌坎事件对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若干启示

乌坎事件最后以一种较为开明的方式得到解决,没有酿成更大更激烈的冲突,为我们在新时期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与经验。因此,对此事件作一些必要的分析,对于未来解决此类社会矛盾,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重视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

乌坎事件表面是群众与村委会的冲突,直接诱发因素是土地问题,实质是农村群众为维护权益与基层政府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事件。根据社会燃烧理论,当巨量的矛盾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当中,并指向同一个对象而得不到及时化解时,势必产生“井喷”现象,引发矛盾冲突事件。乌坎村事件正是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等多种矛盾聚集在一起指向村干部,而当地基层政府又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矛盾的积累必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的必要前提。

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数是人民群众,主要是利益表达、不满情绪的宣泄和某种程度的价值(包括权利)追求,不具有政治目的性,未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层面,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人民内部矛盾”是指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为非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分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对妥善处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实中一些地方官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出于推卸责任、快速处置或认识能力局限等方面因素,往往冠之以“一小撮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有组织,有预谋”“境外敌对势力遥控指挥”等“大帽子”,采取非常措施,甚至随意动用警力,无形中把人民推向了对立面,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实事求是、直面矛盾、积极解决问题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正确态度。

首先承认矛盾和问题。承认工作有失误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体现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宗旨:对群众利益负责,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当地村民趋于平和,化解了激烈的情绪,为问题的彻底解决,为当地的稳定和谐,创造了基本条件。其次,直面矛盾的另一面,积极解决矛盾。乌坎事件的工作组领导表态:“只要你们有诚意和政府一起来解决问题,什么事情都可以谈,都可以找到出路。”政府的理性温和,村民也给予理性配合、进退有度、见好就收,形成了官民良性互动局面。谁都知道,掩耳盗铃解决不了问题,但光看到矛盾,若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同样也解决不了问题。很明显,错把民众的正当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到头来恐怕只会激化矛盾,损害社会稳定。广东省工作组打破政府不认错的惯例,以承认社会、市场和党政权力博弈的合理性,进行真诚谈判,凸显了广东高层柔型管理的理念,为事件的处理奠定了好的基础。这是执政理念的一个重要变化,在社会管理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并给今后留下许多有研究价值的空间。

(本章完)

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二节 政党之于群众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二节 政党之于群众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
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二节 政党之于群众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二节 历史方位变化及其影响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二节 政党之于群众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时代选择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四节 党群关系的三个层面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一节 围绕实现利益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一节 群众之于政党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二节 党情和民情的新变化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三节 考量党群关系的新课题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二节 围绕掌好权力改善党群关系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二节 苏共处理党群关系的教训与启示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三节 “一党独大”执政党下台根源探究第四章 治国理政的他山之石_第四节 当代执政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第二章 背景变化与科学定位_第一节 执政背景变化及其影响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三章 历史坐标与现实维度_第一节 执政以来党群关系述评第五章 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_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第一章 经典理论与普遍规律_第三节 群众之于政党之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