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选举(3)

近世的科举制度,实成于明太祖之手。然太祖并非重视科举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荐举,次之则是学校。当时曾令内外大小臣工,皆得荐举,被荐而至的,又令其转荐,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胜数。国子监中,优礼名师,规则极严,待诸生亦极厚,曾于一日之中,擢64人为布按两司官。科举初设于洪武三年,旋复停办,至十五年乃复设。

当时所谓三途并用,系指(一)荐举,(二)进士贡监,(三)吏员(见《日知录·通经为吏》条)。一再传后,荐举遂废,学校寖轻,而科举独重。此由荐举用人,近于破格,非中主所能行。

学校办理不能认真,近于今所谓毕业即毕年限。科举(一)者为习惯所重,(二)则究尚有一日之短长可凭,所以为社会所重视。此亦不能谓绝无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况科举之本身,本无足取呢?

明制:进士分为三甲。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编修。二三甲均得选庶吉士。庶吉士本系进士观政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之称。

明初,国子监学生,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历事。进士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观政。使其于学理之外,再经验实事,意本甚善。然后亦成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专属翰林。

成祖时,命于进士二甲以下,择取文理优者,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为翰林所专。后复命就学文渊阁。选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习。三年学成,考试授官,谓之教馆。出身特为优异。

清制:二三甲进士,亦得考选庶吉土。其肄业之地,谓之庶常馆。选满汉学士各一人教习,视为储才之地。然其所习者,不过诗赋小楷而已。乡举在宋朝还不过是会试之阶,并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为入仕之途。举贡既特异于杂流,进士又特异于举贡。所谓三途并用者,遂成(一)进士,(二)举贡,(三)吏员(见《明史·选举志》)。在仕途中,举贡亦备遭轻视排挤,杂流更不必论了。

清制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异途之受歧视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纳大行,仕途拥挤,亦虽欲歧视而不可得了。

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史记·平准书》所谓“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吏得入谷补官”、买武功爵者试补吏皆是。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

明有纳粟入监之例,亦仍须入监读书。清则仅存虚名。实官捐,顺康时已屡开,嘉道后尤数,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直至光绪二十七年才停,从学校、科举、吏员等出身之士,虽不必有学识,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纳则更无制限,而其数又特多。既系出资买来,自然视同营业。清季仕途人员的拥塞,流品的冗杂,贪污的特盛,实在和捐纳之制是大有关系的。

元代各机关长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则官缺分为满、汉、包衣、汉军、蒙古,这实在是一种等级制度(已见第四章)。满缺有一部分是专属于宗室的,其选举权在宗人府;包衣属内务府;均不属吏部。

以上所说,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从许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来,给他以做官的资格。其就已有做官资格的人,再加选试,而授之以官,则普通称为“铨选”。其事于古当属司马,说已见前。

汉朝凡有做官的资格,而还未授官的,皆拜为郎,属于光禄勋,分属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谓之三署郎。光禄勋岁于其中举茂材四行。其选授之权,初属三公府,东西曹主其事。后来尚书的吏曹,渐起而攘夺其权。

灵帝时,吕强上言:“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今但任尚书,或复敕用。”可见到后汉末,三公已不大能参预选举了。曹魏已后,既不设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复参与政事,选权遂专归尚书。

唐制:文选属于吏部,武选属于兵部。吏部选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试其书、判,观其身、言。五品以上则不试,上其名于中书门下。

宋初,选权分属中书、枢密及审官院,吏部惟注拟州县官。熙宁改制,才将选权还之吏部。神宗说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选属吏,武选属兵为然。于是文武选皆属吏部,由尚书、侍郎,分主其事。

明清仍文选属吏,武选属兵。明代吏部颇有大权,高官及边任等,虽或由廷推,或由保举,然实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则内分于军机、内阁,外分于督、抚,吏部所司,真不过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属,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县长官自行选用(其权属于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废之,佐官皆由吏部选授。

此与选法之重资格而轻衡鉴,同为一大变迁,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于阶级意识,多以此等防弊之法为不然。然事实上,所谓官僚阶级,总是以自利为先,国事为后的。无以防之,势必至于泛滥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论者虽不以为然,然事实上卒不能废,且只有日益严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谓之衡鉴。鉴是取譬于镜子,所以照见其好坏;衡则取喻于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范围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决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则谓之有衡鉴之权。若事事须依成法办理,丝毫不能自由,即谓之依据资格。两者是正相反对的。

资格用人,起于后魏崔亮的停年格,专以停解先后为断,是因胡灵后秉政,许武人入选,仕途拥挤,用此为手段,以资对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为然。北齐文襄帝做尚书时,就把它废掉了。

唐开元时,裴光庭又创循资格。然自中叶以后,检校、试、摄、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资格不相当之人任事,遂开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孙丕扬创掣签法。资格相同者,纳签于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选者亲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当时亦系用以对付中人请托的(见于慎行《笔麈》),然其后卒不能废。大抵官吏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以才识为重,自不能专论资格。事务官不过承上官之命依据法律,执行政务。其事较少变化。用法能得法外意,虽是极好的事,然其事太无凭据,若都藉口学识,破弃资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窦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视为偶然之事,在常时必不能行,历来诋諆资格之论,都是凭臆为说,不察实际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无之。因为回避之法,不外两端:(一)系防止人与人间的关系。(二)则防止人与其所治的地方的关系。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总是姻亲;而地不过百里,东西南北,亦总系父母之邦;何从讲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监察既易,舆论之指摘亦严,要防止弊窦,亦正无藉乎回避。

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无从发生的。郡县制度的初期,还毫无形迹,如严助、朱买臣均以胡人而为会稽守,即其明证。东汉以后,此制渐渐发生。《后汉书·蔡邕传》说:时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是为回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严。至近世乃大为严密。

在清代,惟教职止避本府,余皆须兼避原籍、寄籍及邻省五百里以内。京官父子、祖孙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则五服之内,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儿女姻亲、师生,均不得互相统属(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为难,在事实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区太大,服官的离本籍太远,以致不悉民情风俗,甚至言语不通,无从为治。以私计论,来往川资,所费大巨,到任时已不易筹措,罢官后竟有不能归家的,未免迫人使入于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处。

选举之法,无论如何严密,总不过慎之于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识与否,有时非试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终不变节。(三)又监督严密,小人亦可为善,监督松弛,中人不免为非;所以考课之法,实较选举更为重要。然其事亦倍难。因为(一)考试之法,可将考者与被考者隔离;(二)且因其时间短,可用种种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试以文字为凭,亦易于覆试磨勘;在考课则办不到。

考课之法,最早见于书传的,是《书经》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尧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二曰禄,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夺,七曰废,八曰诛),亦系此法。汉朝京房欲作考功课吏法,因此为石显所排。王符著《潜夫论》极称之,谓为致太平之基(见《考绩篇》)。魏世刘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课及说略。

今其所著《人物志》具存,论观人之法极精,盖远承《文王官人》之绪。(《大戴礼记》篇名。《周书》亦有此篇,但称《官人》)。按京房尝受学焦延寿,延寿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学,虽涉荒怪,然汉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惧?疑《汉书》文不完具。京房课吏之法,实受诸延寿,得我道以亡身之说,实指课吏之法言之。如此,则考课之法,在古代亦系专门之业,而至后来乃渐失其传者了。后世无能讲究此学的。

其权,则初属于相府,后移于尚书,而专属于吏部。虽有种种成法,皆不过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总考课的大成的。各机关的属官,由其长官考察;下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考察;为历代所同。考课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6年一考察,谓之京察。外官3年一考察,谓之外察,亦谓之大计,武职谓之军政。清朝均3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项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为四格。武官又别有字样,按格分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处分。然多不核其实,而人事的关系却颇多。高级的官,不由吏兵部决定的,明有自陈,清有由部开列事实请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处理。)

第66章 五胡之乱(上)第20章 选举(2)第23章 赋税(2)第13章 阶级(3)第42章 教育(2)第73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第3章 绪论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65章 晋初的形势第14章 财产(1)第73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第68章 南北朝的始末第7章 族制(1)第9章 政体(1)第31章 实业(1)第26章 兵制(2)第41章 教育(1)第25章 兵制(1)第20章 选举(2)第74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第46章 学术(2)第41章 教育(1)第40章 住行(2)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60章 汉武帝的内政外交第74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第31章 实业(1)第10章 政体(2)第32章 实业(2)第48章 学术(4)第11章 阶级(1)第8章 族制(2)第25章 兵制(1)第54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52章 中国史的年代第28章 刑法(1)第44章 语文(2)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29章 刑法(2)第39章 住行(1)第16章 财产(3)第28章 刑法(1)第78章 汉族的光复事业第33章 实业(3)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35章 货币(2)第18章 官制(2)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12章 阶级(2)第10章 政体(2)第50章 宗教(2)第43章 语文(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17章 官制(1)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54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第70章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第31章 实业(1)第17章 官制(1)第29章 刑法(2)第7章 族制(1)第85章 清朝的覆亡第45章 学术(1)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43章 语文(1)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14章 财产(1)第19章 选举(1)第58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第77章 蒙古大帝国的盛衰第84章 清朝的衰乱第65章 晋初的形势第21章 选举(3)第1章 自序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56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第11章 阶级(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60章 汉武帝的内政外交第44章 语文(2)第4章 婚 姻(1)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75章 北宋的积弱第83章 汉族的光复运动第21章 选举(3)第16章 财产(3)第34章 货币(1)第27章 兵制(3)第3章 绪论第41章 教育(1)第5章 婚 姻(2)第7章 族制(1)第68章 南北朝的始末第61章 前汉的衰亡第65章 晋初的形势
第66章 五胡之乱(上)第20章 选举(2)第23章 赋税(2)第13章 阶级(3)第42章 教育(2)第73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第3章 绪论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65章 晋初的形势第14章 财产(1)第73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第68章 南北朝的始末第7章 族制(1)第9章 政体(1)第31章 实业(1)第26章 兵制(2)第41章 教育(1)第25章 兵制(1)第20章 选举(2)第74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第46章 学术(2)第41章 教育(1)第40章 住行(2)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60章 汉武帝的内政外交第74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第31章 实业(1)第10章 政体(2)第32章 实业(2)第48章 学术(4)第11章 阶级(1)第8章 族制(2)第25章 兵制(1)第54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52章 中国史的年代第28章 刑法(1)第44章 语文(2)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29章 刑法(2)第39章 住行(1)第16章 财产(3)第28章 刑法(1)第78章 汉族的光复事业第33章 实业(3)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35章 货币(2)第18章 官制(2)第57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第12章 阶级(2)第10章 政体(2)第50章 宗教(2)第43章 语文(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17章 官制(1)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54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第70章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第31章 实业(1)第17章 官制(1)第29章 刑法(2)第7章 族制(1)第85章 清朝的覆亡第45章 学术(1)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43章 语文(1)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14章 财产(1)第19章 选举(1)第58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第77章 蒙古大帝国的盛衰第84章 清朝的衰乱第65章 晋初的形势第21章 选举(3)第1章 自序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第59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第56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第11章 阶级(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60章 汉武帝的内政外交第44章 语文(2)第4章 婚 姻(1)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75章 北宋的积弱第83章 汉族的光复运动第21章 选举(3)第16章 财产(3)第34章 货币(1)第27章 兵制(3)第3章 绪论第41章 教育(1)第5章 婚 姻(2)第7章 族制(1)第68章 南北朝的始末第61章 前汉的衰亡第65章 晋初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