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选举(3)

近世的科举制度,实成于明太祖之手。然太祖并非重视科举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荐举,次之则是学校。当时曾令内外大小臣工,皆得荐举,被荐而至的,又令其转荐,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胜数。国子监中,优礼名师,规则极严,待诸生亦极厚,曾于一日之中,擢64人为布按两司官。科举初设于洪武三年,旋复停办,至十五年乃复设。

当时所谓三途并用,系指(一)荐举,(二)进士贡监,(三)吏员(见《日知录·通经为吏》条)。一再传后,荐举遂废,学校寖轻,而科举独重。此由荐举用人,近于破格,非中主所能行。

学校办理不能认真,近于今所谓毕业即毕年限。科举(一)者为习惯所重,(二)则究尚有一日之短长可凭,所以为社会所重视。此亦不能谓绝无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况科举之本身,本无足取呢?

明制:进士分为三甲。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编修。二三甲均得选庶吉士。庶吉士本系进士观政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之称。

明初,国子监学生,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历事。进士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观政。使其于学理之外,再经验实事,意本甚善。然后亦成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专属翰林。

成祖时,命于进士二甲以下,择取文理优者,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为翰林所专。后复命就学文渊阁。选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习。三年学成,考试授官,谓之教馆。出身特为优异。

清制:二三甲进士,亦得考选庶吉土。其肄业之地,谓之庶常馆。选满汉学士各一人教习,视为储才之地。然其所习者,不过诗赋小楷而已。乡举在宋朝还不过是会试之阶,并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为入仕之途。举贡既特异于杂流,进士又特异于举贡。所谓三途并用者,遂成(一)进士,(二)举贡,(三)吏员(见《明史·选举志》)。在仕途中,举贡亦备遭轻视排挤,杂流更不必论了。

清制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异途之受歧视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纳大行,仕途拥挤,亦虽欲歧视而不可得了。

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史记·平准书》所谓“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吏得入谷补官”、买武功爵者试补吏皆是。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

明有纳粟入监之例,亦仍须入监读书。清则仅存虚名。实官捐,顺康时已屡开,嘉道后尤数,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直至光绪二十七年才停,从学校、科举、吏员等出身之士,虽不必有学识,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纳则更无制限,而其数又特多。既系出资买来,自然视同营业。清季仕途人员的拥塞,流品的冗杂,贪污的特盛,实在和捐纳之制是大有关系的。

元代各机关长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则官缺分为满、汉、包衣、汉军、蒙古,这实在是一种等级制度(已见第四章)。满缺有一部分是专属于宗室的,其选举权在宗人府;包衣属内务府;均不属吏部。

以上所说,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从许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来,给他以做官的资格。其就已有做官资格的人,再加选试,而授之以官,则普通称为“铨选”。其事于古当属司马,说已见前。

汉朝凡有做官的资格,而还未授官的,皆拜为郎,属于光禄勋,分属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谓之三署郎。光禄勋岁于其中举茂材四行。其选授之权,初属三公府,东西曹主其事。后来尚书的吏曹,渐起而攘夺其权。

灵帝时,吕强上言:“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今但任尚书,或复敕用。”可见到后汉末,三公已不大能参预选举了。曹魏已后,既不设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复参与政事,选权遂专归尚书。

唐制:文选属于吏部,武选属于兵部。吏部选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试其书、判,观其身、言。五品以上则不试,上其名于中书门下。

宋初,选权分属中书、枢密及审官院,吏部惟注拟州县官。熙宁改制,才将选权还之吏部。神宗说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选属吏,武选属兵为然。于是文武选皆属吏部,由尚书、侍郎,分主其事。

明清仍文选属吏,武选属兵。明代吏部颇有大权,高官及边任等,虽或由廷推,或由保举,然实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则内分于军机、内阁,外分于督、抚,吏部所司,真不过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属,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县长官自行选用(其权属于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废之,佐官皆由吏部选授。

此与选法之重资格而轻衡鉴,同为一大变迁,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于阶级意识,多以此等防弊之法为不然。然事实上,所谓官僚阶级,总是以自利为先,国事为后的。无以防之,势必至于泛滥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论者虽不以为然,然事实上卒不能废,且只有日益严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谓之衡鉴。鉴是取譬于镜子,所以照见其好坏;衡则取喻于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范围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决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则谓之有衡鉴之权。若事事须依成法办理,丝毫不能自由,即谓之依据资格。两者是正相反对的。

资格用人,起于后魏崔亮的停年格,专以停解先后为断,是因胡灵后秉政,许武人入选,仕途拥挤,用此为手段,以资对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为然。北齐文襄帝做尚书时,就把它废掉了。

唐开元时,裴光庭又创循资格。然自中叶以后,检校、试、摄、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资格不相当之人任事,遂开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孙丕扬创掣签法。资格相同者,纳签于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选者亲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当时亦系用以对付中人请托的(见于慎行《笔麈》),然其后卒不能废。大抵官吏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以才识为重,自不能专论资格。事务官不过承上官之命依据法律,执行政务。其事较少变化。用法能得法外意,虽是极好的事,然其事太无凭据,若都藉口学识,破弃资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窦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视为偶然之事,在常时必不能行,历来诋諆资格之论,都是凭臆为说,不察实际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无之。因为回避之法,不外两端:(一)系防止人与人间的关系。(二)则防止人与其所治的地方的关系。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总是姻亲;而地不过百里,东西南北,亦总系父母之邦;何从讲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监察既易,舆论之指摘亦严,要防止弊窦,亦正无藉乎回避。

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无从发生的。郡县制度的初期,还毫无形迹,如严助、朱买臣均以胡人而为会稽守,即其明证。东汉以后,此制渐渐发生。《后汉书·蔡邕传》说:时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是为回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严。至近世乃大为严密。

在清代,惟教职止避本府,余皆须兼避原籍、寄籍及邻省五百里以内。京官父子、祖孙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则五服之内,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儿女姻亲、师生,均不得互相统属(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为难,在事实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区太大,服官的离本籍太远,以致不悉民情风俗,甚至言语不通,无从为治。以私计论,来往川资,所费大巨,到任时已不易筹措,罢官后竟有不能归家的,未免迫人使入于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处。

选举之法,无论如何严密,总不过慎之于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识与否,有时非试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终不变节。(三)又监督严密,小人亦可为善,监督松弛,中人不免为非;所以考课之法,实较选举更为重要。然其事亦倍难。因为(一)考试之法,可将考者与被考者隔离;(二)且因其时间短,可用种种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试以文字为凭,亦易于覆试磨勘;在考课则办不到。

考课之法,最早见于书传的,是《书经》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尧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二曰禄,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夺,七曰废,八曰诛),亦系此法。汉朝京房欲作考功课吏法,因此为石显所排。王符著《潜夫论》极称之,谓为致太平之基(见《考绩篇》)。魏世刘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课及说略。

今其所著《人物志》具存,论观人之法极精,盖远承《文王官人》之绪。(《大戴礼记》篇名。《周书》亦有此篇,但称《官人》)。按京房尝受学焦延寿,延寿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学,虽涉荒怪,然汉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惧?疑《汉书》文不完具。京房课吏之法,实受诸延寿,得我道以亡身之说,实指课吏之法言之。如此,则考课之法,在古代亦系专门之业,而至后来乃渐失其传者了。后世无能讲究此学的。

其权,则初属于相府,后移于尚书,而专属于吏部。虽有种种成法,皆不过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总考课的大成的。各机关的属官,由其长官考察;下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考察;为历代所同。考课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6年一考察,谓之京察。外官3年一考察,谓之外察,亦谓之大计,武职谓之军政。清朝均3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项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为四格。武官又别有字样,按格分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处分。然多不核其实,而人事的关系却颇多。高级的官,不由吏兵部决定的,明有自陈,清有由部开列事实请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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