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0章 内幕

原来这些议员已在众议院通过了查办罗文干案,咨请总统取消奥款展期合同。

咨文大意为:“……罗文干勾结海外驵侩,将巴黎和会议决德奥债款概作中国无偿之无效债票,换给新债票。……此项债票,在欧洲直无价值之可言,乃德奥奸商竟以极低价格收买达全体十分之七•五以上,自居债权者,向中国财务当局运动,与其他债票一律掉换新债票。……该商人等避免与德奥政.府发生直接关系,改入意籍,委托华意银行代表罗森达及格索利向中国政.府换取新债票,存储巨款于华意银行,种种运动,至年余之久,历任各财长以事关国权,均有拒绝。

“不料罗到任未久,该代表等又旋运动,与财部库藏司长黄体濂昼夜密计,要求罗签立合同,允许以中国未经收到利益之无效债票为变相之补偿。不交国会同意,不经国务会议通过,不经大总统批准,擅于十一月十四日由罗与华意银行代表签定,并查当日由华意银行预存的巨款内支付支票三纸,一纸八万镑付财政部,一纸三万镑付来人,一纸五千镑付来人。……”

罗文干(1889~1940),字钧任,广东番禺县(今广州番禺市)人。早年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宣统元年(1909)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归国,经学部考试评为留学生最优,赐法政科进士。辛亥革命后,任中华民国广东都督府司法司司长。民国二年(1913)出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厅长。

一九一五年,罗文干参加了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弹劾,行使检察职权,票传袁世凯不获,遂弃官南下广东策动反袁。

袁世凯死后,罗于一九一八年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次年,出国到欧洲考察司法,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一九二一年,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团顾问。是年末,出任梁士诒内阁的司法次长。

此人在官场上,特立独行,颇有官场“侠客”风格,且被认为是“学贯中西”的“法界泰斗”。他一生游走于学者与官员之间,仕途跌宕起伏。

罗文干的这个案子是有内幕的。

那时军队欠饷,已经是寻常事,家常便饭。对于下边要饷,内阁反正也解决不了,便两眼一闭看不见。但别人可以,吴佩孚这位内阁的大老板来索饷,内阁无论如何都得想办法了。没钱怎么办,就得想尽办法搞钱。

吴的嫡系高恩洪曾想出邮电加价的办法,打算拿这项收益作为发行公债的基金。不料直系势力范围外的各省军政首长都不肯执行邮电加价的部令,因之这一计划便成泡影。

北京政.府生财无道,只好走唯一的旧路——向外借款。

英美等国对于这个号称“好人政.府”是愿意支持的,但日本借口中国政.府无力偿还外债,信用已经破产,坚持反对提供借款。四国银行团必需四国一致行动,因为日本反对,此番向四国银行团借款自然告吹。

这条路走不通,王宠惠、罗文干等又和西方国家秘密洽商,拟用整理旧债作为幌子,向四国银行团进行一笔一亿元的新借款。

一战结束后,购买债券的英、法、德以及意大利等国的债权人,要求中国偿还借款或另外发行新债券,并以此作为承认中国新增关税的前提条件。鉴于新增关税对解决财政困窘意义重大,王宠惠和罗文干等人对此高度重视。

奥国的借款虽然已在巴黎和会上得到解决,但根据国际法,私人借款不能列入国债范围内,因此,各国债权人的这笔债款必需偿还。

王内阁为了要挽回中国的国际信用,罗文干遂于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与委托代办此事的华义银行经理罗森达•柯索利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同意将旧债票换为新债票。照票面九折发行,本息合计为577.719万英镑,分十年偿清,年息八厘。合同签订后,华义银行支付财政部八万英镑,又以三万五英镑作为手续费。

这件案子所以引起贪污嫌疑,在于罗文干经办此案时,并未提交国务会议通过,在手续上是欠缺的。

另外还有一个内幕,原来保定和洛阳都有电报到北京索饷,财政当局无处可以筹钱,只有债权方面交来的补数八万镑,折合国币仅有六十余万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费十余万元外,所余五十万元照理应由保定和洛阳两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不多的钱一分为二就更少了,洛阳方面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洛派阁员孙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瞒天过海的妙计,打算瞒了保定,把这笔款子全部汇到洛阳。

于是,便不提交国务会议讨论,而采取由总理批准的办法,需要时由王宠惠口头报告黎元洪。

财政部把这笔钱先划拨交通部,作为偿还铁路债务之用,将此案核销。再由交通部转手交付洛阳方面,这一来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尽管洛派阁员用尽心机,仍走漏了消息。原来华意银行副经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边守靖的亲戚,当华意银行与财政部密商奥款换发新债票时,他便向曹锐、吴景濂、边守靖等告密。

吴景濂叫他静待这笔交易完成,抓到证据,然后再举发。因为,保定派志在倒阁和逐黎,正好借这案子发动,以达到一石两鸟的目的。

罗案一时之间成了大热点。

黎元洪成为被人指责的中心。内阁未经罢免,总统仅凭一面之辞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职权范围,也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度。

梁启超公开指责:“总统蹂躏人权。”

西方国家也因此而对北京政.府大为不满。

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因此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

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何况众议院是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此案,所谓众议院的讨论通过也是有争议的。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

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黎元洪有滥用权力的问题,内阁不按程序办事,同样也是渎职行为。

但是,更为可憎的是这些国会的要员,不是为了明辨是非,而是将此事拿来,作为搞阴谋诡计的借口,足见手段之卑鄙。

国务院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众情愤激,作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

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休、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

电报最后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罗案发生后,洛派阁员向洛阳求救,吴佩孚当然不能置之不理。

二十日,吴有电致黎元洪,痛责逮捕罗文干等人违法。

此电火气很大:“罗财长纵有违法事件,应提交阁议,先解官职,后送法庭。未经解职遂送法庭,似属不成事体,殊蹈违法之嫌。”

这个电报好像用上司口吻训斥总统,还是民国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这个电报,气得浑身发抖。

当即把吴的电报扔到桌子上,连声说:“岂有此理,岂有此理。”

二十二日,黎拟了一个答复吴的电稿,对于逮捕罗文干一事做了解释,说“嘱薛之衍密传,并未发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内阁副署”。

最后一段则火气十足,言道:“……言废督而督军日尊,言裁兵而兵额日增,言停战而战祸日滋,元洪孤寄白宫,如同聋聩,辞职咨文犹存国会。既属不成事体,正宜别立贤能,不愿执事径断朝政,轻折元首,为仇者所快,亲者所痛。”

这个电报很长,还把吴佩孚以前电令北京警察厅逮捕前财政次长钟世铭的故事,提出来反打吴佩孚。那是直奉战后,直系查出财政次长钟世铭多拨发奉军军饷一百几十万元,吴佩孚乃电令北京警察厅扣留钟,移送法院究办。

黎的电稿写了未发,待他发了一通火恢复了理智后,深觉犯不着为这事与吴决裂,最后还是把这个电稿留中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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